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
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结婚后,父母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民法典第1062条第1款第4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司法实践操作:
1.一方父母全款出资,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有约定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认定为个人财产;
2.一方父母全款出资,登记在对方子女名下或双方子女名下,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协议明确约定赠予一方的除外/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出资部分视为对对方子女的赠予,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予一方的除外;
3.一方父母仅出资首付款,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或对方子女名下或双方子女名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出资部分视为对对方子女的赠予,但协议明确约定赠予一方的除外;
4.双方父母全款出资或仅出资首付款,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登记在一方或双方名下的,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民法典第1062条第1款第4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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