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天宇律师

  • 执业资质:1500120**********

  • 执业机构:重庆峰岸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取保候审知识产权劳动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婚前一方出资购买按揭房屋,登记在出资人名下,离婚后如何处理?

发布者:王天宇律师|时间:2023年12月10日|分类:婚姻家庭 |204人看过


答: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78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民法典第1087条第1款,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同时法官在裁判时可以参照已废止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0条的规定进行自由裁量。即在查明婚前签订合同支付首付款银行贷款及还贷产权登记、夫妻共同支付款项财产增值尚未归还贷款情况,进行依法裁判。


关于共同还贷部分和财产增值部分的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区法院都有独自的处理方式,但稍微有点复杂尤其是重庆法院,至于详细情况请咨询本律师。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