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一条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所称的“虐待”。
“虐待”为家庭成员间的虐待,是指用打骂、冻饿、殴打、捆绑、残害身体、禁闭、凌辱人格、精神恐吓、性暴虐、有病不给治疗等方法摧残、折磨家庭成员,使他们在肉体上、精神上遭受痛苦的行为(具体参见《反家庭暴力法》第2条规定);一方有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一方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构成虐待罪,要收到《刑法》的制裁。如南京发生的母亲虐待子女致死案,乐某是两个女儿的母亲,孩子的父亲因吸毒被判刑入狱,乐某也有吸毒史,两个女儿平时由乐某本人抚养。乐某明知两个幼小的女儿没有任何生活自理能力,却为了满足自己的吸毒欲望,长期外出不在家照顾孩子,最终导致两个女儿饥渴致死。乐某的行为不仅违反了《民法典》关于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义务的规定,而且情节严重,构成虐待罪。由于虐待后果非常严重,在明知其遗弃行为将会导致两个幼女死亡的情况下,不照顾孩子、不准备食物、长期将两个幼女遗弃在家中,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构成故意杀人罪,法院依法判处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家庭暴力认定难是国内外家庭暴力诉讼中面临的共同难题,据有关统计,各地人民法院所审理的婚姻家庭案件中,当事人主张存在家庭暴力的,只有不到30%的当事人能提供包括伤照、病历、报警记录、子女证言、施暴人保证书等相关证据。由于家庭暴力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其他人很难知晓,举证比较困难,关键是要证明施暴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家庭暴力问题能否认定与施暴者是否承认没有必然的联系。发生家庭暴力后,并非施暴者矢口否认人民法院就无法认定,只要其他相关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链条,同样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民事诉讼证据的有关规定对违法事实予以认定。此外,由于家庭暴力往往发生在家庭内部,未成年子女的证言有时会成为关键证据,不必过于苛求未成年子女的年龄,未成年子女提供的涉及家庭暴力的与其年龄、智力及精神状况相当的证言,可以作为认定家庭暴力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