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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以“业绩不达标”为由辞退员工 律师助劳动者获赔14.8万元

发布者:北京融鹏(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6年03月31日|分类:劳动纠纷 |19人看过

基本案情

2024年初,在杭州滨江区某互联网公司工作的刘先生(化名)突然接到公司通知,称其“业绩不达标”,要求他主动提交离职申请。公司承诺,如果他签字,可以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

刘先生在该公司已工作三年,月薪约1.2万元。由于缺乏法律知识,他当场签署了公司准备的“自愿离职”协议。离职后,他通过网络查询才发现,公司的做法可能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按照法律规定,他应得的赔偿远不止一个月工资。

刘先生多次与公司HR沟通,要求重新协商补偿方案。但公司态度强硬,以“已签字确认”为由拒绝任何额外补偿。刘先生感到无助,通过朋友介绍找到北京融鹏(杭州)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

律师观点

承办律师施雨婷在详细了解案情后,提出以下分析意见:

第一,公司以“业绩不达标”为由要求刘先生离职,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刘先生存在不胜任工作的情况。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或者支付代通知金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本案中,公司既未提供考核记录证明刘先生不胜任工作,也未进行任何培训或调岗,直接要求其离职,程序严重违法。

第二,刘先生签署的“自愿离职”协议存在胁迫情形。聊天记录显示,公司HR曾明确告知刘先生“不签就别想拿离职证明”。根据法律规定,在胁迫下签订的协议,当事人有权主张撤销。该协议不能作为公司免除法定赔偿责任的依据。

第三,刘先生的工作年限为三年,月平均工资约1.2万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刘先生应得的赔偿金为:1.2万元×3年×2=7.2万元。此外,刘先生在职期间尚有未休年假5天,应折算未休年假工资;同时,公司长期安排加班但未足额支付加班费。综合计算,刘先生应得款项合计约15万元。

法院审判

在律师的指导下,刘先生整理了完整的证据材料,包括劳动合同、工资银行流水、与HR的微信聊天记录、公司出具的“自愿离职”协议等。律师代理刘先生向杭州市滨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仲裁开庭时,公司方辩称刘先生系“自愿离职”,已签字确认,公司无需再支付任何补偿。律师当庭出示了微信聊天记录,其中公司HR“不签就别想拿离职证明”的言论,直接证明了协议的胁迫性质。仲裁庭对此予以采信。

针对公司主张的“业绩不达标”,律师指出,公司未能提供任何考核记录、培训记录或调岗记录,其主张没有事实依据。

最终,仲裁庭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裁决公司支付刘先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未休年假工资、加班费等共计14.8万元。

办案总结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纠纷。实践中,许多用人单位利用劳动者缺乏法律知识的弱点,以“自愿离职”协议规避法定赔偿责任。施雨婷律师提醒广大劳动者:

首先,收到“自愿离职”通知时,切勿轻易签字。任何涉及放弃自身权益的文件,都应先咨询专业律师。

其次,日常工作中要注意保留证据。劳动合同、工资条、考勤记录、工作沟通记录等,都是维权时不可或缺的证据材料。

最后,遇到劳动争议要尽早寻求专业法律帮助。本案中,刘先生虽然先签了协议,但在律师介入后成功挽回了损失。如果拖延过久,可能面临证据灭失或超过时效的风险。

(本文为律师亲办案例,当事人信息已作隐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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