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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发现前夫转移财产,律师助当事人追回60万元

发布者:北京融鹏(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6年03月30日|分类:婚姻家庭 |32人看过

杭州的王女士(化名)与前夫陈某于2023年初协议离婚。离婚时,双方签署了《离婚协议书》,约定夫妻共同财产中,一套房产归王女士所有,一辆汽车归陈某所有,存款各半分割。

离婚后,王女士偶然发现,陈某在离婚前半年内,曾多次向他人转账,累计金额达60余万元。经过进一步了解,这些转账的接收人竟是陈某的亲属。王女士怀疑,陈某在离婚前转移了夫妻共同财产。

王女士试图与陈某沟通,要求返还被转移的财产,但陈某以“钱款已用于家庭开销”为由拒绝。无奈之下,王女士找到北京融鹏(杭州)律师事务所的施雨婷律师,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追回属于自己的财产。

律师观点

施雨婷律师在仔细审查王女士提供的银行流水、离婚协议等材料后,提出以下法律分析:

第一,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本案中,陈某在离婚前半年内,向亲属多次大额转账,时间节点高度集中,转账对象均为其近亲属,且无法提供合理的用途说明。这些转账行为,符合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特征。

第三,诉讼时效方面,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后发现对方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在发现之日起三年内提起诉讼。王女士发现转账记录的时间在离婚后不久,尚在诉讼时效内。

第四,关于可追回的财产范围,根据银行流水显示,陈某转移的资金共计62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王女士有权要求分割其中的一半,即31万元。但由于陈某的行为属于恶意转移,法院可以判决陈某少分或不分,因此王女士可以主张全额追回被转移的款项。

法院审判

施雨婷律师代理王女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陈某在离婚前的转移行为,分割被转移的夫妻共同财产。

庭审中,陈某辩称转账款项系用于偿还此前向亲属的借款,但未能提供任何借条、借款合同或转账记录作为证据。施律师指出,陈某对转账用途无法作出合理解释,且转账对象均为近亲属,明显属于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在离婚前短期内向亲属多次大额转账,且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转账的合理性,其行为构成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法院判决陈某向王女士支付62万元。

办案总结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施雨婷律师总结以下经验供读者参考:

首先,离婚时若发现对方可能存在转移财产的迹象,应及时申请财产保全。本案中,虽然王女士在离婚后才发现问题,但若能在离婚诉讼期间及时发现,可以更早采取措施,避免后续追索的麻烦。

其次,离婚后若发现对方曾转移财产,应在发现之日起三年内及时起诉,避免超过诉讼时效。

再次,证据是维权的基础。本案之所以能够成功追回款项,关键在于王女士保留了完整的银行流水记录。律师提醒广大读者,无论是婚姻存续期间还是离婚后,都应妥善保管与财产相关的各类凭证。

最后,涉及婚姻家事纠纷,不仅需要法律专业知识,还需要律师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同理心。施雨婷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始终坚持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核心,兼顾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北京融鹏(杭州)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团队,专注离婚纠纷、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等领域,为当事人提供专业、温情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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