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雅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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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合同、劳动纠纷等问题怎么处理?

发布者:郭雅琦律师|时间:2022年04月13日|分类:合同纠纷 |396人看过

?Q&A

企业不能随意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答:凡是在隔离治疗期间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不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采用劳务派遣用工方式的用工单位,不得以上述理由退回被派遣劳动者。


Q&A

劳动合同到期了,但医疗期、医学观察期或隔离期尚未结束,该如何处理?


答:职工在隔离治疗期间或者医学观察、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如果其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期限应当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Q&A

企业因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能不能变更原劳动合同?可以变更哪些具体内容?


答: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如企业暂无工资支付能力,可与职工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Q&A

复工后对未返岗的职工应如何处理?


答: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在提供了必要的防疫措施和劳动保护的前提下,要求具备复工条件的职工复工,职工应当服从企业工作安排。对不愿返岗复工的职工,企业应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企业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与职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也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应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妥善处理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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