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沈晨永律师 时间:2024年03月25日 85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情况:
被告人原某、梁某为获取不正当利益,在明知“李杨”(另案处理)会利用对公账户进行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仍办理了名称为焦作汇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梁某的虚假营业执照并于2020年5月28日在中国工商银行焦作建设西路支行开设户名为焦作汇悦贸易有限公司、账号17×××14的对公银行账户,后将该账户交给“李杨”使用。
经查,2020年6月8日至9日,新野县上庄乡的赵某及全国各地共计25名被诈骗的被害人共向焦作汇悦贸易有限公司17×××14的银行账户转账1213768元。
另查明,焦作汇悦贸易有限公司(账号17×××14)的开户时间是2020年5月28日,该账户2020年6月2日发生首笔交易,至6月9日被公安机关冻结,期间汇入资金9314355.98元,转出资金9264347元。
量刑情节:
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真诚悔罪、系初犯、偶犯的辩护意见成立,依法予以采纳
律师建议:
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捕后,应当向侦查机关如实供述自身犯罪行为,交代所知道的同案犯犯罪行为。家属要及时联系律师去看守所会见当事人了解案情,尽可能争取宽大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