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上诉人颜某武与被上诉人陈某梅、刘某因买卖合同产生纠纷。此前,颜某武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梅、刘某支付拖欠的货款。一审法院经审理后作出(XXXX)某法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颜某武对该一审判决不服,遂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审理期间,为妥善化解矛盾、降低诉讼成本,各方当事人在法院的主持下,就货款结算及支付事宜进行了充分协商,并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阶段的核心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其一,双方买卖合同项下尚未结清的货款具体金额如何认定;其二,被上诉人陈某梅、刘某的还款能力有限,如何制定切实可行且能保障上诉人合法权益的分期支付方案;其三,若被上诉人在分期履行过程中出现违约情形,应如何设定有效的违约惩罚及救济机制,以确保上诉人的债权得以最终实现。
【裁判结果】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遂予以确认并出具(XXXX)某法民终第XXXX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各方确认陈某梅、刘某欠颜某武货款共计15.1万余元。
二、陈某梅、刘某同意分期向颜某武支付货款及保全费共计15.3万余元。具体支付方式为:于2026年6月至2029年6月期间,每月28日前支付四千元;于2029年7月28日前支付五千余元。上述款项需支付至颜某武指定的某银行账户(账号:XXXX XXXX XXXX XXXX)内。
三、设定违约加速到期条款。若陈某梅、刘某任何一期未按时足额支付款项,颜某武有权要求陈某梅、刘某立即支付剩余全部货款15.1万余元(以15.1万余元为基数,自2025年6月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以及保全费一千三百余元,并有权立即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关于诉讼费用的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由陈某梅、刘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三千余元,减半收取一千六百余元,亦由陈某梅、刘某负担。
该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并经法院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律师价值】
本案中,福建仟佰律师事务所陈某栈律师作为上诉人颜某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谈判技巧。面对被上诉人还款能力有限的困境,陈律师精准把握案件焦点,制定了“分期支付+违约加速到期”的调解策略。在庭审与调解过程中,陈律师通过严密的证据组织与法律论证,成功促使对方接受包含逾期利息及强制执行条款的调解方案。此举不仅大幅缩短了回款周期,降低了执行风险,更通过设定违约惩罚机制,为委托人构筑了坚实的法律保障,实现了委托人利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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