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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结算合同(三)

作者:张钧威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3年03月13日分类:合同范本浏览:108次举报

工程结算合同(三)

本协议由____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____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共同签署。
现乙方所承担的所有电力设计工程已全部完工,甲乙双方均履行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为保证工程结算的准确性,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在双方已经达成《工程设计技术合作协议》的基础上,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书。
甲乙双方就20xx年第四季度合作,_______的全部结算事项达成如下共识条款:
一、20xx年第四季度,甲方共应向乙方支付设计费合计______元人民币。
二、经甲乙双方核对,扣除乙方依据双方合同约定三个点的税费______元和管理费用____元。甲方实际应支付乙方设计费合计______元。
三、本协议订立后,甲乙双方因履行合同的所有结算事宜已经处理完毕,所有权利义务已作最终处分,不再有其它争议。
四、履行本协议产生的所有权利义务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不得转移
  五、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交XX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六、送达方式及送达地址条款

合同签订人所填写的地址信息,将作为通知、信件、律师函、法院文书、仲裁文书等一切书面文件的送达地址。若该地址送达的相关文件无人签收或被拒绝签收,则文件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双方确认的送达地址如下:

甲方地址:

邮政编码:                   收件人:

手机号码:                   电子邮箱:            微信号:

乙方地址:

邮政编码:                   收件人:

手机号码:                   电子邮箱:            微信号:

在不限制前款规定效力的前提下,本合同项下任何一方以预留之手机号码/微信号/电子邮件地址向另一方预留之手机号码/微信号/电子邮件地址以发送短信、彩信、微信、电子邮件等形式发送任何通知、信件、律师函、法院文书、仲裁文书之日即视为已送达。

任何一方于本合同项下预留之送达地址、接受通知之手机号码/微信号/电子邮件地址变更,应在变更后3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相关文件通过上述地址/电话/电子邮箱/微信号送达后视为送达,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送达方承担。
、本协议一式贰份,甲方壹份,乙方壹份。甲、乙双方签字后即刻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希共同遵守执行。双方账款结清后,本协议自然失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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