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法律实务二十余年,我始终坚信,律师的价值不仅在于熟稔法律条文,更在于能否在纷繁复杂的案件事实中,抽丝剥茧、重构逻辑,最终在看似僵局的局面中,为当事人寻得一线生机。
近期,代理的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再审案,历经五轮诉讼程序,最终由某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为委托人高某及A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A公司”)成功免除570余万元的不当支付责任。这一案件的胜利,不仅是对我们团队专业能力的肯定,更折射出建设工程纠纷中若干值得深思的代理逻辑与破局方法。
一、困境:证据混乱与“自认”困局
初次与高某及A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会面时,他们已深陷诉讼泥潭。二审维持原判,判令其向实际施工人顾某另行支付工程款及利息570余万元,而高某和A公司从建设单位实际收到的款项仅为1770余万元,且已经向顾某支付了1237万余元。收入与责任的严重倒挂,令企业资金链濒临断裂。
我们迅速组建专项团队,系统梳理案件,归纳出三大核心难点:
1. “自认”与鉴定的矛盾:顾某曾在起诉时“自认”工程总造价为1417万元,却在诉讼中申请造价鉴定,一、二审均采信鉴定意见,推翻其自认事实;
2.《收条》效力未被认定:顾某于2016年出具的《收条》明确“除保修金、税金外全部付清”,但未被认定为结算依据;
3.已付款认定混乱:多笔代付工资、材料款未被计入,直接影响欠款金额的认定。
面对困局,我提出“三线并进”策略:一组梳理资金流水,还原真实付款轨迹;二组研究合同条款,审视鉴定依据的合法性;三组实地取证,核实施工与签证事实。
二、破局:聚焦“结算凭证”与“鉴定合法性”
我们认为,案件的突破口在于两份看似普通却蕴含关键信息的书证——2016年12月顾某出具的《收条》与《承诺书》。
《收条》中“除保修金、税金外全部付清”的表述,结合同期《承诺书》中“剩余工程款用于支付工人工资”的内容,共同指向一个事实:双方已就工程款进行结算。然而,一、二审法院以“未载明具体工程量”为由否定其效力。
为此,我们系统检索类案,向某省高院提出“收条载明除质保金外款项结清,应视为结算凭证”的观点,主张顾某作为实际施工人,理应知晓其行为的法律意义。在无证据证明受胁迫或误解的情况下,该《收条》应作为认定欠款范围的直接依据。
与此同时,我们对鉴定意见的合法性提出根本性质疑:
? 合同明确约定“固定总价”,鉴定却以“二次开挖”为由采用定额计价;
? “二次开挖”实为施工失误所致,未经建设单位确认,不构成合同变更;
? 鉴定人员资质存疑,项目负责人在委托时尚未取得造价工程师资格;
? 鉴定程序违法,未实地勘查,仅凭单方签证作出结论。
为夯实观点,我们远赴外省涉案的住建局调取原始档案,证实投标清单载明工程固定总价与顾某自认金额完全一致。监理记录亦显示“二次开挖”属施工责任,不应计入工程增量。
三、决胜:重构已付款逻辑,还原事实原貌
再审庭审中,我们围绕“已付款金额”展开系统论证,指出三笔关键款项未被计入:
1. 代发农民工工资97万余元:调取住建局存档工资表,附有顾某一方人员签字确认;
2. 外墙保温款67万余元:提交承包人结算清单,注明款项用于本案工程;
3. 代付木门、水电、窗户款项15万余元:结合供应商证言与转账记录,形成完整证据链。
我们将所有证据以“支付主体—时间—工程范围—凭证”四维逻辑整理成表,清晰展示顾某实际收款达1237万余元,与固定总价扣除质保金后的应付款基本吻合。这一严谨的举证体系,不仅印证了《收条》的结算性质,也彻底动摇了原审对欠款事实的认定。
四、思辨:建设工程案件代理的三重维度
某省高院最终采纳我方意见,撤销原判,改判委托人仅需支付质保金42万余元。这一结果,不仅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也引发我对建设工程纠纷代理的深层思考:
第一,细节是破局之钥
在纷繁的证据中,往往隐藏着决定案件走向的关键细节。本案中,若非对《收条》与《承诺书》的关联性保持敏感,若非坚持调取农民工工资表,改判几无可能。
第二,合同是裁判之基
建设工程案件的代理,必须回归合同本身。固定价约定、变更签证程序、质保金条款等,是判断各方权利义务的根本依据。脱离合同的造价鉴定,无异于无本之木。
第三,类案是说服之器
上级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类案裁判规则,不仅是律师代理的重要参考,也是说服法官的有力工具。善用类案,往往能起到事半功倍之效。
结语:以专业守护公平,以责任诠释信仰
我常对团队律师说:“我们不仅是法律人,更是‘事实的工匠’。”一起案件的胜利,往往取决于我们是否愿意走出办公室,走进工地、档案馆、证人中间,去挖掘被忽略的真相。
此案的改判,不是终点,而是我们继续深耕建设工程与房地产领域的新起点。未来,我们将继续秉持“专业、专注、专心”的执业理念,以法律为舟,以事实为桨,陪伴每一位客户穿越风雨,驶向公正的彼岸。
本文由本所主任律师执笔,欢迎同行与客户交流指正。如需进一步探讨建设工程案件实务,敬请与我们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