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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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代探望权

作者:刘星律师时间:2022年05月0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36次举报

 1、探望权设置的目的是满足亲情需要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最大利益。我国《民法典》规定探望权的权利主体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并没有包括(外)祖父母,但笔者认为亲情不能仅局限在父母与子女之间,其他和子女关系密切的近亲属,他们对孩子的关心无疑将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尤其在我国实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情况下,当前大部分离婚当事人的子女都是独生子女,父母离婚对未成年子女来说是一种巨大的打击,他们更需要(外)祖父母的关爱。

    2、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外)祖父母在未成年子女的父母死亡或不能行使监护权时,可以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行使监护权,此外《民法典》中也规定了(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外)孙子女为代位继承人。如果他们之间的接触交流无法得到保障,那么亦无法正常行使法律规定的权利及义务。

    3、我国向来是重视亲情的国家,三代同堂是我国特有的家庭模式,也因此形成了中国特有的“隔代亲”现象。支持隔代探望权不仅可以弥补孩子因父母离异而形成的创伤,而且也有助于老人享受天伦之乐。在我国目前老年人口不断增多的情况下具有极大现实意义,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亦能体现法律上的人文关怀,也是维护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体现。当然探望权的行使应以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为前提,不能滥用探望权,若存在滥用探望权现象的应立即中止其探望的权利。


刘星律师就职于北京市东元(重庆)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工作十余年,具有非常扎实的法学功底和良好的统筹、策划、谈判、管理等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北京市东元(重庆)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00120********03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