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探望权设置的目的是满足亲情需要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最大利益。我国《民法典》规定探望权的权利主体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并没有包括(外)祖父母,但笔者认为亲情不能仅局限在父母与子女之间,其他和子女关系密切的近亲属,他们对孩子的关心无疑将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尤其在我国实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情况下,当前大部分离婚当事人的子女都是独生子女,父母离婚对未成年子女来说是一种巨大的打击,他们更需要(外)祖父母的关爱。
2、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外)祖父母在未成年子女的父母死亡或不能行使监护权时,可以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行使监护权,此外《民法典》中也规定了(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外)孙子女为代位继承人。如果他们之间的接触交流无法得到保障,那么亦无法正常行使法律规定的权利及义务。
3、我国向来是重视亲情的国家,三代同堂是我国特有的家庭模式,也因此形成了中国特有的“隔代亲”现象。支持隔代探望权不仅可以弥补孩子因父母离异而形成的创伤,而且也有助于老人享受天伦之乐。在我国目前老年人口不断增多的情况下具有极大现实意义,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亦能体现法律上的人文关怀,也是维护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体现。当然探望权的行使应以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为前提,不能滥用探望权,若存在滥用探望权现象的应立即中止其探望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