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如果没有小孩,离婚后的两人,应该是一别两宽,各生欢喜。但是最近一位退休干部老李遇到了前妻带来的烦心事。五年前,丧偶的他跟另一位丧偶多年的秦某相识。秦某小老李15岁,早年下岗,为了给丈夫治病卖掉了房产,但丈夫最终还是去世。老李跟秦某相识半个月后,秦某便搬到了老李家跟老李同居,不久结婚。因为是闪婚,两人了解不够深入,所以时有争吵,好在都化解了。不过近两年,秦某经常要求老李资助秦某的儿子,还提了其他老李无法满足的要求,最后两人矛盾越来越大,无奈诉讼离婚。可是法院判决离婚时,竟要求老李让秦某继续在家住五年,并一次性给付秦某生活补助费6万元。离婚后两人不就没有关系了吗?为什么还要管秦某吃秦某住呢?《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秦某没有房子,收入也有限,如果离婚后就把秦某赶出家门,到时候秦某维生可能都是个问题,所以有经济能力的老李提供适当帮助是应该的。当然,这并不是说,离婚后只要对方存在困难,另一方都应该给予帮助。这份义务仅发生在离婚时对方就已经存在生活困难的情形。如果是离婚一段时间了,对方再出现生活困难,那就跟前任没有关系了。人心都是肉长的,只要对方没有犯原则性错误,曾经的夫妻情分终归要念及几分,力所能及的时候提供下帮助,也在情理之中。
来源丨律界佳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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