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杨秀珍律师 时间:2022年06月15日 138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广东邦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秀珍,广东邦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某。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薛某向梁某银行转账100000元,有银行转账记录为证,本院予以确认,薛某出具付款声明证明其向梁某银行转账100000元是代周某转账,该债权为周某所有,本院予以确认,周某主张梁某尚欠其借款100000元,本院予以确认,理由如下:1.梁某尚欠周某有薛某付款声明及银行转账佐证,证明债权为周某所有;2.梁某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确认薛某借入的周转资金100000元由其负责偿还;3.梁某在股权转让补充协议中确认2020年2月29日前再归还借款100000元;4.梁某在欠条中确认其欠周某借款100000元。综上,以上银行转账、付款声明、股权转让协议、欠条等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足以薛某付给梁某的100000元就是欠条确认梁某尚欠周某借款100000元。梁某未按约定借款期限还款,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周某要求梁某归还借款本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原告周某的诉求理据充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梁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及抗辩的权利,应自行承担相应的诉讼风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梁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周某返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支付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某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全部借款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04元,减半收取计1202元(原告周某已预交),由被告梁某负担,被告梁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向原告周某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