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双方:
原告方:范X
被告方:林X
律师代理方向:范X(原告方)
案件详情
原告范X与被告林X于2021年3月22日登记结婚,同年7月11日生育女儿。婚后双方因婚前了解不足、感情基础薄弱,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被告长期缺乏家庭观念,被告因工作原因经常出差,加之被告即便被安排在揭阳工作,也未曾想过回家与家人相伴,久而久之与原告之间的交流渐少,二人感情生嫌隙。其无工作安排居家期间更是经常外出与朋友深夜畅玩,对原告及女儿毫不关心。
2022年3月,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4万元,并出具《借条》承诺于2022年11月30日前还款。然而被告在创业失败后不思进取,不仅随意挥霍原告钱财,乱刷原告信用卡消费,更一度沉迷赌博,欺骗原告并夜不归宿。2022年8月,原告无法继续忍受被告行为,携女儿至深圳生活,双方正式分居。
2023年7月,原告向揭西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审理,法院于2023年8月17日作出(2023)粤5222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双方离婚。该判决生效后,双方感情毫无修复迹象,持续分居至今已满一年。期间被告从未尽到丈夫和父亲的责任,对妻女不闻不问。双方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故原告委托我方律师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判决离婚、确定婚生女抚养权并要求被告返还借款。
办案思路
本案系离婚纠纷,夫妻关系的建立与存续以感情为基础,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法定条件。我方律师围绕这一核心前提,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为法律依据,通过调取已生效的相关判决书、结合范X2022年8月至今在深圳的居住证明、工作记录,构建起一条清晰、连贯的事实链条。有力证明了双方长期分居、感情疏离且难以修复的客观现实,从根本上夯实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依据。
在婚生女的抚养权主张上,我方律师充分展现母亲范X作为抚养主体的优势条件。重点梳理婚生女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深圳某幼儿园入学材料等,清晰呈现孩子长期随原告生活的稳定环境。同时,重点突出范X稳定的职业收入、详细可行的陪伴安排以及长辈提供的书面协助承诺,有力彰显其具备为孩子提供健康成长环境的综合能力。并强调被告林X在婚生女出生后相处时间累计不足一个月、工作地点频繁变动、且分居期间甚至未曾主动关心孩子情况,完全缺乏作为父亲的情感投入与责任担当。通过双方抚养能力与意愿的鲜明对比,有力突出将抚养权归于范X方能真正体现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
同时,我方还向被告主张婚内的4万元借款。我方律师注重从借贷事实的真实性本身出发,构建完整闭环的证据体系,还出示了被告林X亲笔书写并明确载明“因生意周转借款,不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借条锁定债务属性、完整的微信转账记录、以及原告的贷款记录及后续还款流水等一系列相互印证的书面材料,明确了该笔债务的独立属性,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同时合理主张自逾期之日起的还款利息,诉讼请求有理有据、层层递进。
最终,法院对我方提交的全部证据及主张予以采纳,全面支持我方全部诉求,本案圆满结束!
判决结果
一、准予原告范X与被告林X离婚。
二、原、被告生育的女儿由原告范X抚养,孩子长大成人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被告林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给付原告范X抚养女儿的抚养费每月人民币1200元直至女儿年满十八周岁止。
三、被告林X享有对女儿探望的权利;具体探望方式、时间、地点由原、被告协商确定。
四、被告林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范X支付借款本金4万元及其利息(自2022年12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3.65%计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