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炯律师 08:00-23:59
潘炯律师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18218239659
咨询时间:08:00-23:59 服务地区

涉及车辆、存款及公司股权分割的离婚诉讼,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称心诉求!

发布者:潘炯律师 时间:2025年10月28日 433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双方:

原告方:许X

被告方:郭X

律师代理方向:许X(原告方)


案件详情

原告许X与被告郭X在2018年3月份相识,相处不到三个月,便因意外怀孕,仓促在2018年6月11日办理结婚登记,后在2018年8月5日生育女儿,2020年7月7日生育儿子。由于婚前缺乏充分了解,双方感情基础薄弱,对彼此性情没有全方位的认识,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

原告婚后创业养家,期间被诸多负债压得喘不过气,而被告毫无家庭观念,不仅在事业上未予支持,亦怠于承担家务及照料子女的义务,甚至还曾因琐事踢打原告母亲。原告在工作之余还要负责家中家务、辅导孩子学习、调和家庭矛盾、开导包容被告。2024年8月9日,被告因出轨已婚男子被其妻子曝光在抖音上。自此,原告对这段感情彻底绝望,正式与被告分居,双方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为此,原告、委托本律师提起离婚诉讼。

办案思路

本案系离婚纠纷。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原告许X与被告郭X因性格不合,婚后长期因相互猜疑而引发争执及分居。庭审中,双方均明确表示同意解除婚姻关系,表明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据此,本案的争议焦点集中于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两大核心问题。

在子女抚养问题上,我方律师秉持维护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通过全面考察两个孩子的年龄、生活状况及成长需求等关键因素,并在庭审过程中,基于对孩子不同成长阶段特点的深入分析,与对方进行了多轮专业沟通,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共识:考虑到女儿即将进入青春期,由母亲照料更有利于其身心健康发展;而儿子已在原告方形成稳定的生活和学习环境,维持现有抚养状态符合其最佳利益。这一安排既尊重了子女不同成长阶段的特殊需求,又确保了亲子关系的持续维系。关于抚养费方面,双方经协商确认,在各自直接抚养一名子女的情况下,由各方自行承担其抚养子女的相关费用。

在财产分割方面,我方律师针对被告提出的财产转移指控,通过系统的财务分析和专业的论证,组织提供了完整的银行流水、交易凭证及相关说明文件,对每笔争议资金的性质和用途作出了合理解释,成功驳斥了对方的不实指控。

同时,女方请求法院将两辆夫妻共同财产车辆(理想牌小型普通客车与东风XX小型轿车)一并分割,经与当事人确认诉求,其希望能争取到车身更新、价值更高的理想牌小型普通客车,我方律师便制定诉讼策略,通过向法院提交完整的购车合同、贷款协议及还款记录,并指出粤VXXX理想牌小型普通客车尚余25期贷款共计223197元尚未偿还等情况,从负担压力大小的角度出发,提出将无贷款负担的东风XX牌汽车判归女方所有,男方则自身承担理想牌汽车的剩余贷款并取得该车辆所有权,最终女方听取了我方律师的意见,男方顺利实现其诉求。

在公司资产分割方面,女方要求分割原告名下公司的股权、网店权益、公司账户资金等。为减少男方损失,我方律师指出公司资产与个人财产高度混同,公司经营仍在持续,若贸然分割公司资产将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且公司债权债务关系复杂,不宜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同时提供了完整的股权证明、公司章程、经营决策记录及纳税申报材料,明确指出该公司系认缴制设立,原告尚未完成实缴出资,且公司目前存在较多经营负债,还阐明:若简单分割股权,被告不仅难以获得实际财产收益,还可能需共同承担公司经营风险。最终,我方律师有效地限制了公司资产分割范围,仅以股权形式分割,未涉及公司经营、债权债务及网店权益,维护了企业的持续运营能力。

判决结果

一、原告许X与被告郭X离婚。

二、婚生儿子由原告许X负责抚养,婚生女儿由被告郭X负责抚养,孩子的抚养费由原、被告各自承担。孩子长大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三、原告许X与被告郭X的夫妻共同财产粤VXXX理想小型普通客车归原告许X所有,粤VBXXXX东风XX小型轿车归被告郭X所有。原告许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协助被告郭X办理粤VBXXXX东风XX小型轿车的过户手续。

四、原告许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被告郭X支付夫妻共同财产的存款分割款6万元。

五、原告许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其持有的揭阳市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90%股份的一半(45%)过户给被告郭X。

潘炯律师 已认证
  • 广东榕岭律师事务所
    • 18218239659
    • 广东榕岭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5年

    • 用户点赞

      1次 (优于79.8%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0271分 (优于95.45%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76篇 (优于99.95%的律师)

    版权所有:潘炯律师IP属地:广东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338112 昨日访问量:1356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