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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网店转让需确认商标权属移交,合同保障条款+专业律师诉讼=交易安全防火墙!

发布者:潘炯律师 时间:2025年06月08日 383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双方:

原告方:林

被告方:游

第三人:成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律师代理方向:林

案件简介

2021年9月30日,我方当事人林X、游X与成都某网络科技公司签订《某网络店铺及股权转让合同》,约定游X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林X,以此让林X获得某商城“v……旗舰店”的所有权及控制权。店铺转让费用为56000元,由林X委托成都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分期支付给游X,同时还对商标转让、各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了明确规定,尤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包含3xxxx6号注册商标"v……"的转让。但游X仅为林X办理公司工商变更,迟迟没有办理商标转让和移交手续,导致店铺无法运营最终关闭。在多次联系无果后,当事人林X委托我方律师起诉维权,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转让款并索赔违约金及律师费。

办案思路

我方律师在耐心听完当事人林X的描述并对尚有证据进行收集整理后,便梳理了本案存在的核心难点:1、本案被告游X的违约行为相对隐蔽,其表面完成股权变更(迷惑性履约),但拒不履行核心义务,即转让商标,由此也可确定本案案由为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2、需证明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v……旗舰店”店铺的运营需商标权支撑,故游X对案涉商标未转让的行为直接导致网店无法运营,即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因此,我方律师锁定“合同目的落空”的核心事实,在证据方面,我方律师调取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商标流程记录,证明商标转让于2022年3月6日因“无款不予受理”而失败,揭露游X实质违约行为,并提交了店铺关闭截图及沟通记录,以此量化林X的损失,证实因游X未进行商标转让导致林X未能获得授权,故而经营瘫痪只能闭店的事实,且在双方交流过程中,游X竟拒不交流,将林X微信直接拉黑。在法律方面,我方律师援引《民法典》第563条之规定,论证游X“以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即拒不办商标转让,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

不仅如此,在诉讼请求方面,我方律师也基于当事人的权益考虑,提出了全方位的主张,不仅要求解除合同,同时结合付款凭证要求全额返还转让款,且要求游X根据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并承担本案律师代理费!

最终,我方律师撕破了违约方的伪装,为当事人挽回了全部损失,我方提出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全部支持!

判决结果

一、原告林X与被告游X于2021年9月30日签订的《商标转让服务协议》于2024年6月5日解除;

二、被告游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林X网络店铺转让总价款56000元;

三、被告游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林X违约金16800元及律师费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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