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双方:
原告方:张某生
被告方:张某、罗某
律师代理方向:张某生(原告方)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生与被告张某、罗某系朋友关系,被告张某与罗某为夫妻。2024年1月5日,两被告以生意经营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0万元。原告答应了其二人的借款请求,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为1%。两被告共同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载明:“今借到100000人民币(大写)壹拾万元整”。当天,原告通过支付宝向被告张某支付宝账户转账2.5万元,通过微信扫码分别支付一笔3万元、两笔2万元到微信昵称为“X”的微信账户;2024年6月13日微信昵称为“X”的微信号向原告还款1000元,之后两被告再无还款,后原告经多次催讨,两被告一直拒不还款,甚至断绝与原告来往。故原告委托本律师介入处理本借款纠纷。
办案思路
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本案争议焦点为本案借款本金是否已全额交付的问题。我方律师在接受原告委托后,全面梳理了原告、被告之间的交易流水,并向法院提供了《借据》,证明原告与两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合意的事实。同时,还有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和支付宝交易流水证明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条,充分证明两被告与原告之间存在借款关系。
但原告通过扫码交付借款的微信,其实名并未二被告,这也为本案增加了谜团。但我方律师紧抓证据,通过以下三点,解开了本案的谜团:
一、在庭审过程中,张某先是声称其对微信昵称为 “X” 的账户使用人一无所知;随后,经我方律师发问后,张某又当庭承认曾通过该微信与原告联系,微信语音确系本人所说,又称该微信使用人是原告朋友,其陈述前后矛盾,可信度极低。
二、我方律师指出,在原告与“X”的聊天记录中,“X”于2024年1月6日向原告发送其配偶在医院上班的工资流水,而根据该工资流水显示“X”的配偶即为被告罗某。
三、原告向微信昵称“X”扫码支付7万元,与向被告张某支付宝账户转款2.5万元,时间间隔仅几分钟,且两被告当天共同出具了金额为10万元的《借据》。借款后,张某仍通过“X”的微信向原告提出 “借多 5 万”“借多8万”,后续原告催款时,两被告从未否认收到另外7万元。故被告张某辩称仅收到2.5万元借款,既不合常理,也与事实相悖。
因此,我方抓住其陈述前后存在矛盾,加之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中的细节,印证了尽管该微信账户实名信息并非两被告,但张某为微信昵称“X”实际控制人的可能性极高。
综上所述,可认定原告确已完成交付义务,鉴于原告自认提供借款时预先扣除当月利息5000元,原告通过微信和支付宝扫码向被告张某共计转账9.5万元,故本案借款本金为9.5万元。此外,我方还主张二被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最终,法院支持了我方全部主张,判决二被告依约按时返还欠款及利息。
判决结果
一、被告张某、罗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张某生借款9.5万元及逾期还款利息(利息以9.5万元为基数,自2024年11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2.4%计算,已付1000元予以抵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