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炯律师 08:00-23:59
潘炯律师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18218239659
咨询时间:08:00-23:59 服务地区

扫码交付借款,微信实名不符成被告抗辩理由,律师精准质证、拆穿矛盾陈述,力证借款交付成立

发布者:潘炯律师 时间:2025年04月14日 96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双方:

原告方:张某生

被告方:张某、罗某

律师代理方向:张某生(原告方)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生与被告张某、罗某系朋友关系,被告张某与罗某为夫妻。2024年1月5日,两被告以生意经营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0万元。原告答应了其二人的借款请求,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为1%。两被告共同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载明:“今借到100000人民币(大写)壹拾万元整”。当天,原告通过支付宝向被告张某支付宝账户转账2.5万元,通过微信扫码分别支付一笔3万元、两笔2万元到微信昵称为“X”的微信账户;2024年6月13日微信昵称为“X”的微信号向原告还款1000元,之后两被告再无还款,后原告经多次催讨,两被告一直拒不还款,甚至断绝与原告来往。故原告委托本律师介入处理本借款纠纷。

办案思路

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本案争议焦点为本案借款本金是否已全额交付的问题。我方律师在接受原告委托后,全面梳理了原告、被告之间的交易流水,并向法院提供了《借据》,证明原告与两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合意的事实。同时,还有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和支付宝交易流水证明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条,充分证明两被告与原告之间存在借款关系。

但原告通过扫码交付借款的微信,其实名并未二被告,这也为本案增加了谜团。但我方律师紧抓证据,通过以下三点,解开了本案的谜团:

一、在庭审过程中,张某先是声称其对微信昵称为 “X” 的账户使用人一无所知;随后,经我方律师发问后,张某又当庭承认曾通过该微信与原告联系,微信语音确系本人所说,又称该微信使用人是原告朋友,其陈述前后矛盾,可信度极低。

二、我方律师指出,在原告与“X”的聊天记录中,“X”于2024年1月6日向原告发送其配偶在医院上班的工资流水,而根据该工资流水显示“X”的配偶即为被告罗某。

三、原告向微信昵称“X”扫码支付7万元,与向被告张某支付宝账户转款2.5万元,时间间隔仅几分钟,且两被告当天共同出具了金额为10万元的《借据》。借款后,张某仍通过“X”的微信向原告提出 “借多 5 万”“借多8万”,后续原告催款时,两被告从未否认收到另外7万元。故被告张某辩称仅收到2.5万元借款,既不合常理,也与事实相悖。

因此,我方抓住其陈述前后存在矛盾,加之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中的细节,印证了尽管该微信账户实名信息并非两被告,但张某为微信昵称“X”实际控制人的可能性极高。

综上所述,可认定原告确已完成交付义务,鉴于原告自认提供借款时预先扣除当月利息5000元,原告通过微信和支付宝扫码向被告张某共计转账9.5万元,故本案借款本金为9.5万元。此外,我方还主张二被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最终,法院支持了我方全部主张,判决二被告依约按时返还欠款及利息。

判决结果

一、被告张某、罗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张某生借款9.5万元及逾期还款利息(利息以9.5万元为基数,自2024年11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2.4%计算,已付1000元予以抵扣)

潘炯律师 已认证
  • 广东榕岭律师事务所
    • 18218239659
    • 广东榕岭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5年

    • 用户点赞

      1次 (优于79.8%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0273分 (优于95.45%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76篇 (优于99.95%的律师)

    版权所有:潘炯律师IP属地:广东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338186 昨日访问量:1356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