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双方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揭阳市某生态种养专业合作社
律师代理方向:揭阳市某生态种养专业合作社
基本案情
2018年8月30日,揭阳市某生态种养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与周某签订了一份《养殖场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合作社将位于揭阳市某区某镇某村的养殖场整体出租给周某,租期从2018年9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年租金15万元,每年8月30日支付下一年度租金。此外,周某还需支付2万元保证金,合同期满后无息返还。合同还明确,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提前终止合同,需支付2万元违约金。
合同签订当日,周某支付了第一年的租金和保证金,合作社也按时交付了养殖场及相关设备。然而,从第二年开始,周某未再支付租金。合作社多次催收无果后,于2021年1月1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合作社于2021年1月16日同意自2021年2月1日起解除与周某之间的租赁合同,周某也已于1月底归还养殖场。庭审中,合作社表示愿意放弃部分诉讼请求,只要求周某支付拖欠的15万元租金及逾期利息(自2019年9月1日起按年利率4.25%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但双方未能达成调解。
故一审法院根据双方的陈述及证据认定: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履行。周某未支付第二年和第三年的租金,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周某主张合同已于2019年11月解除且双方互不相欠,但未提供证据,法院不予采信。最终,法院判决周某在十日内支付15万元租金及逾期利息。周某对此不服,提起上诉。
办案思路
本案系租赁合同纠纷,我方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即刻着手对案情展开了详尽的了解及透彻的分析,并对案件的关键证据进行了细致的梳理。
1、关于涉案租赁合同的效力问题:
上诉人周某主张合同仅有王某与周某的签名,并未加盖合作社公章,因此该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对此,我方律师根据《民法典》第六十一条“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的规定作出以下答辩:本案中,虽然涉案租赁合同仅有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王某的签名,没有加盖合作社公章,但王某作为法定代表人的签字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应由合作社承担。合作社从未对该合同予以否认,且涉案租赁合同已实际履行,双方均已按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因此,周某关于涉案租赁合同效力的这一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2、关于涉案租赁合同的解除问题:
周某上诉称其在租用期满一年时(2019年11月或12月期间)已与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王某达成口头协议,解除了涉案租赁合同,同时周某还表示同意不再要求合作社退还押金,以此声称不存在拖欠合作社15万元租金的情况。
我方律师抓住对方并未能提供任何有效证据予以证实,且遭到合作社的否认这一点予以反驳:
涉案年租金为15万元,数额较大,在商业活动中,涉及如此大额的租金及合同解除等重要事项,通常应以书面协议等较为正式的方式进行约定,而周某仅以口头协议为由主张合同解除及租金不存在拖欠,明显不符合商业交易习惯和常理。
因此,我方律师最终得出结论:周某的上述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不予采信。一审判决根据现有证据和事实,认定周某应付还合作社租金15万元及相应逾期付款利息,并无不当。周某的上述主张既不符合常理,又缺乏事实,理由不能成立,应当予以驳回。
3、关于租金及利息的数额问题:
我方律师主张:一审判决周某应付还合作社15万元租金及逾期利息,是基于现有证据和事实的合理认定。周某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且合作社明确否认,因此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最终,二审法院支持了我方律师的主张,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