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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证明》≠劳动关系,我方律师介入后成功推翻劳动关系认定,帮公司避免了巨额损失

发布者:潘炯律师 时间:2025年02月18日 153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人:郑某

被申请人:揭阳市某贸易有限公司

律师代理方向:揭阳市某贸易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今日分享一起工伤认定纠纷案,我方作为被申请人的代理律师,成功捍卫当事人合法权益,具体案情如下:

2023年4月4日18时30分左右,黄某驾驶着一辆轻型厢式货车,在某市某区的某路自东往西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某鞋业前的路口准备左转弯时,与郑某驾驶的一辆无号牌二轮电动车(车上搭载着林某)发生了碰撞。此次碰撞事故导致郑某、林某受伤,同时双方车辆也均有不同程度的损坏。

事故发生后,揭阳市交警支队某大队展开了调查处理工作,并于2023年4月17日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根据认定结果,黄某需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郑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而林某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

2023年9月13日,郑某依据《工作证明》,向某市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向揭阳市某贸易有限公司主张相关赔偿事宜。

本案中,申请人郑某称其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要求将其损伤认定为工伤并索赔。然而,经过我方深入调查与细致分析,事实真相浮出水面。

办案思路

1、事故地点与路线不符

我方先是对事故发生地进行排查,经调查,郑某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并非被申请人的注册地址,且郑某此次事故发生的地点与路线,绝无可能是其在上下班期间所经过的路径。郑某也无进一步证据证明此次交通事故是在其上下班的合理路线上发生的。

2、劳动关系证据不足

申请人虽提供了《工作证明》用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然而该证据的证明力明显不足。被申请人经营销售服装、鞋帽、服饰、塑胶制品、玩具等生意,并不包括生产项目,且至今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该公司配备有生产设备。郑某自称是被申请人的包装临时工,却未能提供现场工作照片、视频等直观证据来证实其工作情况,进一步削弱了其主张的可信度。

3、无用工需求与工资支付

被申请人既不存在包装临时工的用工需求,也从未向郑某支付过任何工资报酬。故郑某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难以成立。

认定结果

最终,某市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采纳了我方的主张,依法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本案的圆满解决,不仅为当事人避免了巨额损失,更彰显了法律对事实与证据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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