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方:杨某
被告一:黄某华
被告二:黄某鸿
被告三: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
被告四:某安全统筹服务有限公司
我方:黄某华(被告一)
基本案情
2023年05月10日,被告一黄某华驾驶(新能源)轻型封闭式货车,行驶至广东省揭阳市省道某线某市某街道某路段,未保持安全距离,追尾撞到同车道前方的杨某驾驶的小型轿车,致使小型轿车追撞前方徐某驾驶的轻型厢式货车,造成三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无人员受伤。
该事故经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某中队认定,并于2023年5月12日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黄某华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经查,(新能源)轻型封闭式货车的驾驶人为被告一黄某华,登记所有人为被告二黄某鸿,在被告三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在被告四某安全统筹服务有限公司处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于保险责任期间。
事故发生后,原告车辆停放在某市某汽修厂,经某市某汽修厂提供的配件报价单,原告的宝马轿车维修费用定损为231070元;以及事故发生后,原告支付半夜救援费(拖车费)800元,车辆停放费用2140元(停车费每日20元,从2023年5月10日暂计至2023年8月24日),某市某汽修厂的拆损费用2500元、估损价格1500元。同时因本次事故导致车辆损毁,原告认为其带来工作及生活上的不便,交通费支巨额增加,故原告主张每日50元的交通费,共计5350元(交通费每日50元,从2023年5月10日暂计至2023年8月24日),总合计为231070+800+2140+2500+1500+5350=243360元。
办案思路
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我方律师在接受被告一黄某华委托后,第一时间对案件材料进行了全面细致的审查。从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某中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到原告提供的各项费用主张及相关证据,包括某市池某汽修厂的配件报价单等,都进行了深入分析。发现了以下关键要点:
原告依据某市某汽修厂出具的《配件报价单》主张车辆维修费用231070元。但经我方调查,该汽修厂并不具备相应的鉴定、评估资质。因此,我方律师主张该《配件报价单》系原告单方委托制造,在委托过程中并没有经过各方当事人的同意,且各方当事人均未在评估现场,同时,原告仅提供了《配件报价单》,却没有提供案涉车辆的拆件照片,无法直观地证明车辆实际损坏的部位。
不仅如此,原告主张其因本次事故实际支出了半夜救援费800元、车辆停放费用2140元、拆损费用2500元、估损价格1500元等总计6940元,针对上述主张,我方提出,在诉讼过程中并未见相应发票,即原告无法证明这些费用的实际发生,而且,拆损费2500元和估损报价费1500元系原告自行委托某汽修厂进行的。
此外,原告声称因本次事故导致车辆损毁,给自己的工作及生活带来不便,交通费巨额增加,故而主张的每日50元交通费,从2023年5月10日暂计至2023年8月24日,共计5350元。对此,我方同样提出了质疑:原告并没有任何能够证明其实际发生了如此数额交通费的相关凭证,故对该主张我方不予认可。
在我方确定答辩思路后,我方也积极与原告进行沟通,了解原告态度和诉求,并站在我方当事人的角度,积极为双方搭建调解平台,以解决问题为出发点,引导双方摒弃对立情绪,也将此前梳理的案件要点向原告提出了质疑,让其知难而退而非得寸进尺,再乘胜追击,对其提出初步的调解方案框架。在车辆维修费用方面,我方建议参考专业有资质的评估机构重新评估,或者根据车辆实际情况和市场行情,按照一定比例进行赔偿;而其他费用,如合理的救援费、停车费等,在原告提供合理证据的情况下,由保险公司在责任范围内承担。还有交通费,考虑到原告的实际困难,我方也同意给予其一定的适当补偿。经多次沟通和磋商,最终,我方律师成功促成了此次案件的调解!帮助我方当事人减少了5倍之大的赔偿,将24万元降低至4.8万元!
调解结果
被告黄某华应赔偿原告杨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修车费、拖车费、停车费共计人民币48000元,自2024年7月起至2027年2月止,被告应于每月28日前各向原告支付1500元。若被告黄某华一期违约,则原告有权就全部未付还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