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双方:
上诉人(原审被告):曾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
律师代理方向:曾某(上诉人)
基本案情
曾某与陈某于2012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5月24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先后于2015年2月1日、2016年9月19日生育儿子小陈和小曾。然而,近年来双方因生活习惯及琐事产生矛盾,且缺乏有效沟通,感情逐渐破裂。2015年3月25日,陈某首次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短暂和好,但最终仍无法相处,仅在家庭开支及孩子抚养问题上进行沟通,无实质情感交流。2023年3月9日,陈某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在子女抚养权方面,考虑到双方抚养能力、条件及孩子意愿等因素,判决小陈由曾某抚养,小曾由陈某抚养,曾某一次性向陈某补偿支付小曾19个月的抚养费19000元,双方每月可探望对方抚养的孩子一次。
财产分割上,位于某县某镇某大道西侧某园的房屋,登记在陈某名下且由其还贷,一审法院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酌定房屋价值78万元,判决归陈某所有,陈某按房屋价值减去尚欠银行按揭贷款后的一半补偿曾某261912.49元,剩余贷款由陈某偿还。登记在陈某名下的粤VVxxxx宝马牌小型轿车和登记在曾某名下的粤VJxxxx梅塞德斯奔驰小型汽车,均为夫妻共同财产,一审法院酌定前者价值12万元归陈某所有,陈某补偿曾某6万元;后者价值10万元归曾某所有,曾某补偿陈某5万元。此外,陈某自认名下建设银行卡账户内有存款1.1万元,一审法院判决该存款归陈某所有,陈某付给曾某存款分得款5500元。陈某主张的夫妻共同债务353920元及经济帮助款10万元,但均被一审法院予以驳回。
曾某对一审判决中的财产部分存在诸多争议,尤其是认为双方对房屋价值(曾某主张130万元,陈某主张78万元)及权属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法院既未询问是否同意竞价取得,也未对该房产进行评估,直接将房屋认定为78万元并分配给女方,故曾某认为一审法院在认定讼争房屋价值78万元并判给女方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故为争取该房产的所有权,曾某委托我方律师依法提起上诉!
办案思路
本案系离婚纠纷。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中价值较大的部分,其价值的准确认定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本案中,曾某认为一审法院在财产价值认定和分配上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问题。我方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对案情展开了详尽的了解及透彻的分析,并对案件的关键信息和证据链进行了细致的梳理。从曾某在一审期间的答辩、庭审意见来看,其并未认可陈某提出的讼争房产价值78万元的观点,而陈某在主张房产价值时,也未能提供相应证据来支撑自己的观点。现曾某主张讼争房产价值110万元,而陈某对于房产价值没有提出不同意讼争房产以110万元判归曾某所有的合理反驳意见,故法院认定讼争房产的价值可按曾某主张的110万元认定并判归曾某所有,由曾某补偿差额给陈某。讼争房产截至2023年4月21日尚欠银行房贷本金255624.56元及逾期金额550.47元,故曾某应补偿陈某(110万元-255624.56元-550.47元)/2=421912.49元。又由于2023年4月21日之后至2023年11月19日的房贷本息由陈某个人实际支付,该部分款项共11673.72元应由曾某付还陈某,故曾某共计补偿陈某房产款项为433586.21元。本案圆满结案,我方为曾某成功将其房产夺回,曾某如愿以偿!
判决结果
一、维持某省某县人民法院(202X)粤52XX民初XXX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五项。
二、撤销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法院(202X)粤52XX民初XXX号民事判决第六项和诉讼费负担部分。
三、变更某省某县人民法院(202X)粤52XX民初XXX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位于某县某镇某大道西侧某园房一套归曾某所有,自202X年11月19日起尚欠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的房屋按揭贷款本息由曾某负责偿还;曾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 日内向陈某支付房屋补偿款433586.21元;陈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配合曾某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
四、变更某省某县人民法院(202X)粤52XX民初XXX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车牌号为粤VVxxxx的宝马牌小型轿车一辆和车牌号为粤VJxxxx的梅塞德斯奔驰小型汽车一辆均归陈某所有,陈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 日内向曾某支付车辆补偿款10万元;曾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配合陈某办理粤VJXXXX的梅塞德斯奔驰小型汽车变更登记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