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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服装被诉侵害商标权要求赔偿65万,我方律师介入调解,最终以4万赔偿成功和解,助当事人减少近16倍

发布者:潘炯律师 时间:2025年02月06日 227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双方:

原告方:嘉兴某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方:普宁市某服装经营部

律师代理方向:普宁市某服装经营部(被告方)

基本案情

普宁市某服装经营部经营电商生意,在某平台投放产品广告。但202x年10月底,某平台对商家发出新的广告投放客户准入规定,要求商家入驻必须提交相应的资质,否则将无法入驻。普宁市某服装经营部在与某工作人员马某的聊天中了解到,在某平台投放产品需先取得相应产品类别的注册商标授权,并在马某的介绍下,认识了专为商家通过资质审核的黄某。随后,经普宁市某服装经营部与黄某多次磋商,方在支付对价后,在黄某的帮助下取得了第xxxxx号注册商标“尚某某”的商标授权,并通过了某平台的资质认定。直至202x年6月份,普宁市某服装经营部收到嘉兴某贸易有限公司起诉材料要求其赔偿65万元经济损失。后方才得知,其一直所使用的第xxxxx号注册商标“尚某某”并非真实授权。

办案思路:

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普宁市某服装经营部作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规模不大。我方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对案情进行详细了解及分析,从普宁市某服装经营部提供的取得涉案“尚某某”商标的全部聊天过程及支付对价取得商标授权的依据中可看出,在遇到某平台发布新规时,普宁市某服装经营部及时向工作人员了解,并在支付相应商标授权的对价后通过平台审核投入经营,其已经尽到慎重审查的合理注意义务。此外,当普宁市某服装经营部在收到原告嘉兴某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材料并在黄某处了解到现有授权并非正版授权后,立即及时下架了涉案产品。故普宁市某服装经营部对于涉案商标“尚某某”的使用,具备客观上的合法来源。主观上并不知道涉诉“尚某某”产品系侵害被答辩人商标权产品。

且涉案“尚某某”商标是普宁市某服装经营部为了在某平台投放而购买的商标许可,在产品上仅作为一个标签存在,对产品销量没有任何帮助。因此,原告不应完全以普宁市某服装经营部在平台销售的实际盈利来确定所谓的65万天价赔偿金额。此外,我方律师经查询得知,涉案商标“尚某某”已于202x年6月1日被原告转让给义乌市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并于202x年10月4日完成转让手续。故原告并非该商标专用权人,依法无权就该商标向普宁市某服装经营部主张权利。

在明确了案件的关键事实后,我方律师尝试进行调解,引导双方当事人站在对方的立场上考虑问题,于是,我方在诉讼过程中,坚持我方当事人在本案中已尽到的相关义务为基础,与对方当事人进行谈判,耐心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和诉求,逐步缩小双方分歧,寻求双方当事人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最终,成功促使双方当事人就侵权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确定赔偿金额为4万元,为我方当事人减少了16倍的损失,经法院主持,双方签订和解协议,我方当事人当即履行和解协议约定的义务,原告也撤回对普宁市某服装经营部的起诉,案件圆满结束!

和解结果:

普宁市某服装经营部向嘉兴某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4万元。嘉兴某贸易有限公司收悉普宁市某服装经营部支付赔偿款后,双方因本案所产权的权利义务消灭,嘉兴某贸易有限公司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诉,诉讼费由嘉兴某贸易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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