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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退股前需清算并签订协议,避免争议出现致无法退钱!

发布者:潘炯律师 时间:2024年10月16日 23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双方:

原告方:姚某

被告方:

律师代理方向:

姚某(原告方)

基本案情:

被告杨某经营有“某娱乐”KTV项目,原告姚某与被告杨某经人介绍认识。2023年3月15日,原告姚某与被告杨某签订《某娱乐股东协议书》,该协议约定原告以15万元向被告购买“某娱乐”KTV的15%股份,被告作为运营负责人负责项目日常管理,原告不参与经营等条款。协议签订后,因原告另有资金需求,故向被告协商退股事宜。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原被告确认2023年3月15日《某娱乐股东协议书》作废,退股总金额97184元,但被告仅于签订之日向原告返还了49184元,后便一直以各种理由拒不返还原告剩余合伙款48000元,故原告委托本律师介入处理,要求被告一次性返还未退合伙款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

办案思路:

本案系合伙合同纠纷,合伙需谨慎,各类文书都得拟定清楚,有利于避免后续出现模棱两可的争议。本案中,原告姚某与被告杨某签订了《某娱乐股东协议书》,明确了各自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合伙项目的相关细节。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时对合伙项目进行了清算,确定原告的退股金额为97184元。但被告至今仍拒不返还原告剩余合伙款48000元,我方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对各项文书原件进行收集,还原事实,并向法院提供了《某娱乐股东协议书》、微信群聊聊天截图、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等证据以证明被告与原告之间存在事实合伙关系,同时,我方注意到被告在《某娱乐股东协议书》最后手写“退股总额97184,预付50%。预付48592,实付49184,未付48000。此股份股权作废。杨某。”足以证明被告已确认尚欠48000元合伙结算款应退还原告。故我方请求被告退还合伙结算款48000元的主张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不仅如此,我方还向对方主张逾期还款利息。最终,以上主张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法院判决被告应依约按时返还合伙结算款及逾期还款利息。

结果:

被告杨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原告姚某合伙款48000元及逾期利息2024年4月23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XX%计算至偿清款项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XXXX元,公告费XXX元,共计XXXX元,由被告杨某负担。被告杨某负担的案件受理费XXXX元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姚某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XXXX元予以退还。公告费XXX元由被告杨某在履行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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