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潘炯律师 时间:2024年10月10日 68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双方:
原告方:钟某
被告方:许某
律师代理方向:
钟某(原告方)
基本案情:
被告许某在网络平台销售翡翠手镯,原告钟某因喜爱收藏翡翠手镯而与其相识。2023年8月30日,原被告在微信上磋商一小圈口冰黄飘花圆条手镯的买卖事宜,被告向原告展示该手镯的外观照片及佩戴视频。次日,双方达成买卖合意,确认该手镯价款为2万元,鉴赏期为48小时。后原告向被告交付货款2万元。然而,在2023年9月2日(鉴定期内),原告在收到商品后发现商品与被告所展示的商品存在明显不符,并在第一时间向被告提出退货,但被告不仅推脱责任,甚至还直接拒绝退换货。无奈之下,原告委托本律师介入处理。
办案思路:
本案系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本案中,被告许某提供的图片是原告钟某选择向其购买商品的直接原因,被告许某应向原告钟某交付与图片相一致的商品,但涉案翡翠手镯的颜色、种水、透明度均与被告许某提供的图片和双方洽谈的内容存在一定差别。因此,我方律师秉持着对法律的尊重和对当事人权益的维护,抓住涉案翡翠手镯的颜色和透明度等对实现合同目的有重要影响的部分所存在的差别皆不在合理范围内,致使原告钟某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直接指出被告的合同履行构成瑕疵履行,同时对双方之间存在的鉴赏期约定进行举证。最终,我方维护了消费者的权益,法院支持我方主张,要求被告全额退还原告已支付的购货款。
判决结果:
一、限被告许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钟某手镯货款20000元;
二、原告钟某应在被告许某返还货款20000元的当天退还涉案翡翠手镯给被告许某;
三、驳回原告钟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XXX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许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在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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