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潘炯律师 时间:2024年10月04日 179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双方:
原告方:洪某
被告方:方某
律师代理方向:洪某(原告方)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原、被告经朋友介绍后相识确立恋爱关系,后被告意外怀孕,在2021年10月4日生育女儿。同年,原、被告按农村习俗办理婚礼,本应顺理成章在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但原告发现被告仍与其前男友频繁联系,原告耐心询问被告原因,被告却认为原告多管闲事,其敷衍的态度致使二人感情发生裂痕。2022年7月,原、被告再次因琐事爆发激烈争吵,被告独自搬回娘家居住。自二人分居以来,女儿一直随原告生活,由原告照顾其饮食起居。2023年4月10日,被告拉黑了原告的所有联系方式,且至今未曾行使过探望权,更没有支付过孩子抚养费,原告由此提起诉讼,要求确定孩子抚养权并要求被告支付孩子抚养费。
办案思路:
本案系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女方独自离家出走,结束与男方的同居关系,却留下年幼的女儿,男方担起作为父亲的责任,独自抚养孩子,一直跟随男方生活,故我方律师结合本案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进行综合考量,向法院主张小孩应由原告抚养。庭审时,被告也同意小孩的抚养权归原告所有。至于抚养费方面,被告对原告提出的每月3千的抚养费有所顾虑,考虑到女方经济能力有限,故我方也作出让步,最终接纳按照上年度广东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的方案,本案圆满结束!
判决结果:
一、女孩由原告负责抚养;孩子长大成人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二、被告许某应自2024年起,于每年的1月28日前付给原告洪梓殷当年的小孩抚养费11381元,每年支付一次,付至小孩年满十八周岁止。
三、被告许某享有探望女儿的权利,具体探望方式、时间、地点由原、被告协商确定。
四、驳回原告洪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3年
1次 (优于79.08%的律师)
5658分 (优于92.75%的律师)
一天内
31篇 (优于99.23%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