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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人,逾期还款可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发布者:潘炯律师 时间:2024年08月08日 71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双方:

原告方:蔡

被告方:李小

律师代理方向:

(原告方)

基本案情:

原告蔡某与被告李小某是朋友关系,李某是李小某的胞弟。自2022年7月份起两被告以生意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并向原告出具《借条》,承诺其将如约返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出于对两被告的信任,原告答应了其借款请求。在2022年7月份至2023年8月份期间,两被告共向原告借款7笔,合计借款金额为340000元。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李小某、被告李某仅付还原告蔡某部分借款利息,未付还本金,还一直以各种理由拒不还款,故原告委托本律师介入处理本借款纠纷。

办案思路:

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出借人在出借资金时一定要注意防止后续维权困难问题,本案当事人在出借资金时,要求对方提供担保人,以此保障借款的顺利返还。我方律师在接受被告委托后,整理了原告蔡某与李小某及担保人李某之间的交易流水,并向法院提供了《借条》,《借条》作为借款合同的书面形式,详细记录了借款的金额、双方当事人的信息、借款日期、还款期限等关键信息,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直接证据。同时,还有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和支付宝交易流水证明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条,充分证明两被告与原告之间存在借款关系。不仅如此,我方还向对方主张逾期还款利息。最终,以上主张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法院判决两被告应依约按时偿还欠款及利息。

判决结果:

一、被告李小应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蔡欠款245899.39元及逾期利息以欠款本金245899.39元为基数,从2024年5月7日起按年利率3.45%的四倍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李小和被告李应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蔡欠款75200元及逾期利息以欠款本金75200元为基数,从2024年5月7日起按年利率3.45%的四倍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李应当在被告李小被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时,在欠款227100元及逾期利息以欠款本金227100元为基数,从2024年5月7日起按年利率3.45%的四倍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被告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小追偿

四、驳回原告蔡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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