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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先装修后付款却拒不还款,律师介入后快速调解解决欠款问题!

发布者:潘炯律师 时间:2024年08月06日 39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双方:

原告方:游某

被告方:郑某

律师代理方向:

游某(原告方)

基本案情:

原告游某从事装修工作,被告郑某让原告为其房屋进行装修。2022年1月30日,经原、被告对账,被告出具《欠条》,确认结欠原告装修款100984元,并承诺自2022年3月5日起,每月5日向原告支付4207.6元,在2024年3月5日前还清上述款项。同时,双方约定若被告未能如约还款,则逾期还款部分以日万分之三的利率计算利息,且被告自愿承担原告为维权而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但时至今日,被告仅在2022年3月6日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付还原告装修款4200元,后便拒不付还原告剩余装修款96784元。故原告委托本律师介入处理,要求被告一次性付还剩余装修款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

办案思路:

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双方约定先服务后收费,但接受服务的一方出现赖账行为,且正如本案一样,原、被告没有签订任何书面装饰装修合同,这种情况常见于日常生活中,这对于原告的主张十分不利,故我方律师提供了《欠条》、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等证据,证明被告与原告之间存在装饰装修合同关系。且强调《欠条》上载明被告结欠装修100984元,同时双方已就违约条款进行约定,即“逾期以每日万分之三计算利息,如因此产生律师费和诉讼费,由郑某承担”。后我方律师积极与双方当事人分析利弊,其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互谅互让,对两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终,案件经法院主持,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欠款一事得到完满解决

调解结果:

一、被告郑结欠原告游装修款人民币96784元,该款由被告郑48期付还原告游,自2024年7月起至2028年5月止,被告郑于每月10日前各付还原告游人民币2000元,于2028年6月10日前付还原告游人民币2784元。若被告郑能按期足额付还,原告游放弃上述装修款的逾期付款利息和律师费的请求若被告郑任何一期未能按期足额付还,其余各期视为全部到期,被告郑除应立即付还全部装修款外,还应向原告游支付装修款的逾期付款利息以尚欠装修款为基数,自2024年7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2024年7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并支付原告为维权支出的律师费。

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426.64元,由被告郑负担,并于2024年7月12日向原告游迳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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