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潘炯律师 时间:2024年08月06日 39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双方:
原告方:游某
被告方:郑某
律师代理方向:
游某(原告方)
基本案情:
原告游某从事装修工作,被告郑某让原告为其房屋进行装修。2022年1月30日,经原、被告对账,被告出具《欠条》,确认结欠原告装修款100984元,并承诺自2022年3月5日起,每月5日向原告支付4207.6元,在2024年3月5日前还清上述款项。同时,双方约定若被告未能如约还款,则逾期还款部分以日万分之三的利率计算利息,且被告自愿承担原告为维权而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但时至今日,被告仅在2022年3月6日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付还原告装修款4200元,后便拒不付还原告剩余装修款96784元。故原告委托本律师介入处理,要求被告一次性付还剩余装修款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
办案思路:
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双方约定先服务后收费,但接受服务的一方出现赖账行为,且正如本案一样,原、被告没有签订任何书面装饰装修合同,这种情况常见于日常生活中,这对于原告的主张十分不利,故我方律师提供了《欠条》、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等证据,证明被告与原告之间存在装饰装修合同关系。且强调《欠条》上载明被告结欠装修100984元,同时双方已就违约条款进行约定,即“逾期以每日万分之三计算利息,如因此产生律师费和诉讼费,由郑某承担”。后我方律师积极与双方当事人分析利弊,其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互谅互让,对两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终,案件经法院主持,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欠款一事得到完满解决。
调解结果:
一、被告郑某结欠原告游某装修款人民币96784元,该款由被告郑某分48期付还原告游某,自2024年7月起至2028年5月止,被告郑某于每月10日前各付还原告游某人民币2000元,于2028年6月10日前付还原告游某人民币2784元。若被告郑某能按期足额付还,原告游某放弃上述装修款的逾期付款利息和律师费的请求;若被告郑某任何一期未能按期足额付还,其余各期视为全部到期,被告郑某除应立即付还全部装修款外,还应向原告游某支付装修款的逾期付款利息(以尚欠装修款为基数,自2024年7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2024年7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并支付原告为维权支出的律师费。
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426.64元,由被告郑某负担,并于2024年7月12日向原告游某迳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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