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潘炯律师 时间:2024年08月05日 50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双方:
原告方:林某
被告方:游某
第三人:成都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律师代理方向:
林某(原告方)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30日,林某、游某和成都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约定游某通过将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林某的形式,使林某取得网店编号为4M0……的v……旗舰店所有权;同时,游某应在完成目标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权变更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注册商标“v……”的转让和移交手续,并在提交商标转让申请后将商标注册证移交给林某;合同约定的店铺转让费用为56,000元,商标转让价款包含在店铺转让价款内等事宜。在合同签订后,游某仅为林某办理目标公司的工商变更手续,却迟迟没有办理商标转让和移交,经林某多番督促,游某一直拒不履行该义务,故原告委托本律师将被告诉至法院。
办案思路:
本案系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本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对案情进行详细了解及分析,同时针对本案焦点问题进行取证,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有:
一、案涉合同应否解除的问题。本案中,双方签署股权转让合同,明确约定游某自愿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100%的股权转让给林某,另店铺的转让包括商标的转让,也载明了应转让商标的具体情况,游某应依约配合林某完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权变更和商标的转让、移交手续,并在提交商标转让申请后将商标注册证移交给林某;而直至庭前,虽然游某已完成股权转让,但游某并未办妥第3……号注册商标的转让手续,我方抓住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的目的在于林某在天猫商城网络店铺运营“v…… 旗舰店”,而在无法保障注册商标转让亦未有授权的情况下将导致该店铺无法正常运营,加之游某主动拉黑林某,直接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事实上案涉网络店铺现也已关闭的情况,认为游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明显违约,整理并提供成都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天猫网络店铺及股权转让合同、付款凭证、委托合同及发票、商标详情网页查询打印件等证据提交,为原告主张解除合同。
二、解除合同后民事责任的承担和网络店铺转让总价款的退还。案涉店铺转让价款为56,000元,林某已向游某支付,成都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亦对此予以确认,故现若合同解除,游某应当退还案涉店铺转让价款56,000元。同时,我方抓住股权转让合同中“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义务,致使乙方合同目的根本无法实现或不能完成实现的,甲方应按照网络店铺转让总价款的 3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之约定,表示游某未办妥第3……号注册商标的转让手续亦未授权林某使用案涉商标,直接导致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根本目的无法实现,故游某构成根本违约,应按照网络店铺转让总价款的30%向林某支付违约16,800元,同时承担律师代理费。
最后,法院认为我方对于解除合同的主张于法有据,并对上述退还及赔偿主张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
一、原告林某与被告游某于2021年9月30日签订的《商标转让服务协议》于2024年6月5日解除;
二、被告游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林某网络店铺转让总价款56,000元;
三、被告游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林某违约金16,800元及律师费。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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