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潘炯律师 时间:2024年07月31日 109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双方:
原告方:姚某
被告方:陈某
律师代理方向:姚某(原告方)
基本案情:
原告姚某经营有酒吧一间。2023年,因酒吧需办理消防许可,故在朋友介绍下与被告陈某相识。被告以其具备该方面的资源优势为由,劝说原告委托其办理消防许可,并承诺只要支付其代办费11万元便能保证酒吧取得消防许可证,如若不成,则全款退回该笔款项。2023年4月24日,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支付1万元。2023年4月25日,原告将剩余的10万元以现金形式交付被告。但被告在收到款项后,并没有依约为酒吧办理消防许可,而是毫无作为,直接导致原告酒吧被汕头市某消防救援大队查封。被告的行为已严重损害原告利益,根据双方的约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一次性退还办证款11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但经原告多番催讨,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不退还。无奈之下,原告委托本律师介入处理。
办案思路:
本案系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协商办理消防证件,原告向被告交付办证款11万元,但被告在收取款项后无所在为且拒不退还款项,本律师介入后,先就双方之间的约定收集相应证明材料,但原、被告之间没有签订任何书面合同,这对于原告主张退还办证款是十分不利的,为此,我方律师积极取证,后向法院提供了双方协商过程的录音记录等证据,证明原告确实因委托办证一事向被告交付了11万元,即便合同关系不成立,也应以合同不成立为由,将被告已收款项退回。最终,法院以本案不存在足以证明符合原告诉称的委托合同成立的法定要件,不认定合同不成立,并判决被告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全额返还。
判决结果:
一、被告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姚某返还11万元;
二、驳回原告姚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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