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潘炯律师 时间:2024年07月30日 69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双方:
原告:汕头市潮阳区某木业经营部
被告:崔某
律师代理方向:
崔某(被告)
基本案情:
原告汕头市潮阳区某木业经营部于2022年4月29日成立,经营者为于某,被告崔某自2022年8月10日入职于原告处,负责的工作内容是做颗粒,月平均工资8820元。入职后,原告既不按时发放工资,还扣留被告2023年2月份的工资11000元为押金至今未返还,同时没有发放被告6月份工资11000元、7月份工资9436元、8月份的工资11000元。2023年9月1日,被告向原告请假却不被批准却被直接告知“走人”。原告无故辞退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其劳动权益,故被告提起劳动仲裁,后原告因不服裁决结果提起诉讼。
办案思路:
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被告自2022年8月10日入职于原告处,后于2023年9月1日被原告无故辞退。经询问核实,我方律师发现原告不仅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且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更没有为被告缴纳社会保险。因此,在进行劳动仲裁时,我方律师提交了《务工证明》以及崔某与微信号“y******”微信昵称“于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证据证明被告与原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后要求其足额支付被告工资,并依法为被告主张相应的赔偿费用。虽原告不服裁决提起诉讼,但我方以解决劳动者生计问题为先,积极促进企业与劳动者调解,最终,案件经法院主持,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
一、原告汕头市潮阳区某木业经营部确认其应向被告崔某支付2023年2月、6月至8月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共45000元;被告同意由原告分期支付,分别于2024年7月至9月每月30日前付还10000元,2024年10月30前付还15000元至履行完毕;若原告汕头市潮阳区某木业经营部没有按前述约定期限足额履行还款义务,则从任一期逾期之日起被告可向法院中请一次性强制执行原告未展行部分的欠款;
二、上述约定款项履行完毕之后,双方当事人不得就案涉纠纷再向对方提出任何权利主张;
三、案件受理费 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汕头市潮阳区某木业经营部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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