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潘炯律师 时间:2024年07月22日 38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双方:
原告方:张某
被告方:谢某、吴某、张某、夏某
律师代理方向:
张某(原告方)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与被告谢某均从事玉器销售生意。2020年,被告谢某从原告张某处拿货,双方在玉器交付后进行结算并出具结算单,被告谢某表示在收到货后会陆续付款。2022年3月17日,被告在货款确认函确定拖欠原告货款 357000元。并承诺所欠货款每个月陆续支付,在2022年7月31日之前结清货款。
2022年8月,经核算,被告谢某仅还款1万元,剩余347000元。双方再次协商每个月陆续支付,从2022年9月15日开始每个月支付30000元,还11个月,最后一个月还款结清17000元,还款截止日期为2023年8月15日。而吴某、张某、夏某各承担欠款余额的四分之一连带责任。后经过原告催要,被告谢某仅还款7000元,便拒不支付剩余的货款34万,故原告委托本律师将四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四被告一次性付还剩余货款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
办案思路: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很多当事人在交易过程中忽略了对书面证据的保存以致维权困难。而本案中,被告谢某从原告张某处购买玉器,原告留存有结算单和还款协议为证,还款协议上更是载明,欠付货款347000元以及“如有一方违约,违约方承担诉讼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交通费等”的违约条款,同时有被告谢某签字,这样在对方违约时便可就约定事项向对方主张,本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对各项文书原件进行收集,还原买卖事实,同时,被告就该欠款还提供了担保人,故在对欠款数额核对无误后,加之律师代理费,一并向被告及其担保人主张。
最终,法院采纳了上述意见,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并有效,也对逾期付款损失的主张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一、被告谢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张某欠款 340000元以及逾期利息(以34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16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款清为止);
二、被告吴某、张某、夏某对上述第一项中债务各承担四分之一责任;
三、被告谢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张某律师费5000元、交通费1829元、住宿费84元,合计 6913元。
当事人可以自行履行或者按照本院发出的《当事人缴款通知书》方式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计6950元,保全费2370元,公告费595元(290+305),合计9915元,由被告谢某、吴某、张某、夏某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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