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潘炯律师 时间:2024年07月15日 86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双方:
原告方:郑某
被告方:某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三人:揭阳某贸易有限公司
律师代理方向:
郑某(原告方)
基本案情:
原告郑某在2022年5月26日收到一条政务短信,短信内容为:您经营的揭阳某贸易有限公司尚未填报年度年报,请在6月30日前填报,逾期将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情节严重的受到行政处罚。经查,原告发现自己名下被他人冒用身份注册了一家有限公司(即本案第三人揭阳某贸易有限公司),其注册资本10万元,公司类型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原告被登记为其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经理,但原告对此一无所知,在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均未能解决问题后,原告委托本律师介入处理。
办案思路:
本案系工商登记纠纷,本案中,案外人张某德以揭阳某贸易有限公司代理人的名义向某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公司,并提交了公司登记申请所需的相关材料,某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其提交的文件作出准予设立登记的行政行为,虽符合相关规定但经了解,郑某称其本人并未亲临到业务办理机构,也未曾签过任何公司注册登记的材料,同时,某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和登记材料等相关文件中“郑某”签名均与原告本人的签名存在明显差别,故我方律师在期限内申请对登记材料中“郑某”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经鉴定,申请登记材料中涉及“郑某”名字签名确不是原告郑某本人所签。最终,法院对原告请求撤销其作出的准予第三人揭阳某贸易有限公司的登记设立的行政行为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撤销被告某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1月15日核准第三人揭阳某贸易有限公司登记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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