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潘炯律师 时间:2024年07月08日 9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双方:
原告方:郑某
被告方:陈某
律师代理方向:
郑某(原告方)
基本案情:
原、被告2021年经人介绍认识谈婚,2021年11月23日双方在普宁市某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婚后于 2022年8月1日生育一男孩(未命名及入户)。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夫妻感情一般,一直未能建立起牢固的夫妻感情。2022年12月1日,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双方离婚。该判决生效后,原、被告双方一直处于分居状态,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故原告再次向法院起诉,请求离婚。
办案思路:
本案系离婚纠纷,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谈婚并登记结婚且生育一子,因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夫妻感情一般,一直未能建立起牢固的夫妻感情,且之后一直处于分居状态,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故原告再次起诉离婚,在此过程中,律师就双方当事人意愿,协助法院促成调解,双方争执焦点主要在孩子方面,经多次协商,被告最终答应由原告郑某直接抚养孩子,原告也愿意自行负担抚养费。同时,双方也就孩子名字进行了约定,约定婚生男孩跟随原告姓郑,名字由原告自行决定,案件圆满结束,以调解结案。
调解结果:
一、原告郑某与被告陈某离婚。
二、婚生男孩(2022年8月1日出生、未命名及入户)由原告郑某直接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行负担。被告陈某同意男孩跟随原告姓郑,名字由原告自行决定。
三、被告陈某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可对原告郑某抚养的男孩每个月行使探望权一次。具体的探望时间和方式由原、被告自行协商,被告行使探望权时应提前通知原告,原告应负协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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