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2017年重庆某公司与青岛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由青岛某公司给重庆某公司配送货物。2023年,原告青岛某公司起诉被告要求根据其开局的发票金额支付原告货款。被告认为已经支付完实际送货量的相应货款,不应再支付其他费用。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青岛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中根据合同能够证明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但对于供货量以及金额的举证责任在卖方原告,其现有举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个人观点和建议:本案代理被告方公司成功驳回了原告方全部诉讼请求。 而买卖合同案件中,重要的是确定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证明以及送货量和结算金额。仅有卖方出具的票据无法证明已经供货的量和供货的事实。在遇到此类纠纷一定要保存好送货单以及结算单等证明送货和结算金额的证据。
下一篇
广告牌坠落砸伤行人安装公司可能也有责任上一篇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