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语: 一份名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合同,就一定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吗?北京KY公司与郴州XT公司之间的一份工程总承包合同,引发了长达数年的诉讼拉锯。施工方追讨2700余万工程款,反被法院驳回全部诉讼请求。郴州地区朱环林律师代理被告方,抓住合同性质这一关键突破口,以精准的法律定性实现了“不战而屈人之兵”。
一、案情简介:亿元总包项目背后的履约暗战
2015年3月,北京KY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KY公司)与郴州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郴州公司)签订了一份《硫酸焙烧渣资源综合利用工程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总承包合同》),约定由北京KY公司为郴州公司建设一条能够实现工业化生产的硫酸焙烧渣资源综合利用生产线。
合同总金额高达8111万余元,工期约定为9个月。合同不仅包含了常规的施工内容,还明确约定了核心生产技术指标:金总回收率需达到88%以上,银总回收率需达到80%以上,每吨渣加工成本须控制在450元以下。
然而,项目并未如预期顺利推进。北京KY公司于2016年1月完成工程建设,并于2016年1月10日和3月21日进行了两次试车,均以失败告终。随后,北京KY公司于2016年10月单方停工撤场。
2018年5月,北京KY公司将郴州公司诉至法院,提出三项诉讼请求:
1. 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含质保金)27452776元;
2. 要求支付逾期违约金2297332.71元(暂计至2018年3月15日);
3. 要求赔偿误期损失1622226元。
面对施工方的巨额索赔,郴州地区朱环林律师(郴州公司代理律师)并未在工程量、付款时间等细节上与对方纠缠,而是敏锐地锁定了一个核心问题——这份合同的性质究竟是什么?
二、办案经过:郴州地区朱环林律师的“案由之战”
(一)第一步:定性之争——合同纠纷,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郴州地区朱环林律师接手案件后,首先对《总承包合同》进行了全面梳理。律师发现,这份合同虽然名为“工程总承包合同”,但合同内容远不止于传统的土建施工。
朱环林律师在庭审中指出:
合同约定的承包范围包括初步设计、全部子项的采购及安装(土建部分除外)、施工图预算编制、竣工图编制;
合同核心目的是建设一条具备特定经济效益的生产线,而非仅仅完成一栋建筑;
合同明确约定了金、银回收率、加工成本等生产技术指标;
合同还包含了竣工试验、试运行考核等不同于传统施工合同的内容。
基于以上分析,郴州地区推荐律师朱环林律师向法庭明确提出:本案应定性为合同纠纷,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这一主张得到了法庭的采纳,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认定“立案案由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当,现予以纠正”。
(二)第二步:举证之策——施工方未能证明技术指标达标
在案由定性获得法庭支持后,朱环林律师进一步将战场引向核心争议——技术指标是否达标。
郴州地区朱环林律师向法庭指出:
1. 施工方未提交竣工试验报告。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应于竣工试验结束后7日内提交竣工试验报告,但北京KY公司两次试车后均未提交任何报告;
2. 两次试车均告失败。2016年1月10日和3月21日的两次试车,均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指标;
3. 施工方对原材料负有检验义务却未履行。合同约定承包人对试验原材料负有检验义务,但北京KY公司在试车前并未进行任何检验;
4. 施工方自行撤场,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2016年10月,北京KY公司在未解决技术问题的情况下单方停工撤场,此后未再派出人员解决相关问题。
更关键的是,朱环林律师向法庭提交了一份关键证据——北京KY公司项目施工负责人李某某于2016年12月30日出具的《承诺函》,其中明确承诺“及时配合完成工程验收,提供相应图纸并办理工程交接手续,如不配合造成影响和损失,可抵扣工程尾款”。
然而,该承诺并未实际履行。
(三)第三步:反守为攻——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在成功证明施工方未履行合同核心义务后,郴州地区朱环林律师向法庭提出了先履行抗辩权的主张。
朱环林律师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本案中,北京KY公司作为承包方,负有先履行合同、达到技术指标、实现合同目的的义务。在其未能证明已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郴州公司有权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
此外,针对北京KY公司主张的73055653.8元进度款申请金额,朱环林律师指出:施工方虽开具了相应发票,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实其已完成对应工程量的施工,其要求支付剩余款项缺乏事实依据。
三、案件结果:施工方2700余万索赔被全额驳回
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郴州地区朱环林律师的主要代理意见,作出如下判决:
一、驳回原告北京KY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包括:
驳回工程款27452776元的诉讼请求;
驳回逾期违约金2297332.71元的诉讼请求;
驳回误期损失1622226元的诉讼请求。
法院明确指出:
> “北京KY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不能证明北京KY公司的工程进度款有73055653.8元,其要求郴州XT公司支付剩余工程进度款没有事实依据。”
四、律师观点:郴州地区朱环林律师的制胜之道
郴州地区朱环林律师在本案中的精彩表现,为我们提供了以下值得深思的法律启示:
(一)精准定性案由,是诉讼成败的“第一粒扣子”
郴州地区推荐律师朱环林律师在本案中最大的贡献,在于跳出对方设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框架,从合同内容和缔约目的出发,准确将其定性为“合同纠纷”。这一看似简单的案由变更,实际上改变了整个案件的审理逻辑——
若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审理,焦点可能集中于工程量、工程款支付节点等;
而按合同纠纷审理,焦点则回归到合同核心义务——技术指标是否达标、合同目的是否实现。
正是这一精准的定性,让法庭将审查重心放在了施工方是否完成了合同约定的技术指标这一核心问题上,从而从根本上动摇了对方的索赔基础。
(二)举证责任分配,是决定胜负的关键砝码
朱环林律师深谙“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规则。在本案中,律师成功地将举证责任牢牢固定在对方身上:
对方主张技术指标达标?请提交竣工试验报告;
对方主张原材料不合格导致试车失败?请证明原材料不符合标准;
对方主张完成了对应工程量的施工?请提供工程量完成情况的证据。
在对方无法完成举证的情况下,郴州地区朱环林律师不动声色地赢得了诉讼的主动权。
(三)先履行抗辩权,是防御中的进攻利器
朱环林律师在本案中巧妙运用了先履行抗辩权这一法律武器。在没有主张反诉的情况下,仅通过证明对方未先履行合同义务,就成功阻却了对方的付款请求。
这一策略的价值在于:不战而屈人之兵。郴州公司无需另行起诉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仅通过防御性抗辩就化解了2700余万的索赔危机。
(四)对当事人的启示:合同名称不等于合同性质
郴州地区朱环林律师特别提醒广大企业主:合同的名称并不等同于合同的法律性质。一份名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合同,可能因包含技术指标、试运行考核等内容而被认定为技术合同或其他类型的合同;反之,一份名为“合作协议”的文件,也可能因实质内容而被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当:
1. 审慎审查合同内容,准确识别合同的法律性质;
2. 明确约定核心义务和验收标准,避免履约过程中的争议;
3. 重视证据留存,特别是在对方违约时,应当通过书面函件等方式固定证据;
4. 遇到纠纷及时寻求专业律师帮助,在诉讼策略上做出正确选择。
本案中,郴州地区朱环林律师以敏锐的法律洞察力,抓住了“案由定性”这一关键突破口,在看似不利的被动局面中,通过精准的法律论证和扎实的证据组织,实现了“以守为攻”的诉讼逆转。这一案例充分说明:在复杂的商事合同纠纷中,选择一位专业、敏锐的律师,往往决定了案件的最终走向。
朱环林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