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昌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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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海口执业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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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

发布者:符昌京律师 时间:2024年04月01日 144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用人单位是否应对业某某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问题

用人单位中标案涉工程后,将该工程项目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并默认被介绍业某某进入案涉工程工地,且与该自然人等人一同工作,业某某在工作中受伤,且因伤情严重,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二级伤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包、承包单位违法将工程(业务)或者经营权发包、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人员发生工伤的,发包、承包单位为工伤认定决定中的用人单位。”

因此,用人单位违法将案涉工程转包、分包给自然人,存在过错,根据上述规定,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业某某的工伤保险责任。

本案经行政复议、行政一审、二审、再审、提审,工伤认定终尘埃落定

符昌京律师,海南鳞洲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拥有扎实的理科背景和深厚的法律专业知识。符律师毕业于山西中北理学院,不仅取得了理...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海南-海口
  • 执业单位:海南鳞洲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69020********92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