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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通过与原被告的多次沟通、最终在未开庭的情况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调解结案。

发布者:侯晓敏|时间:2024年04月08日|20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杨XX,女,1994年4月2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侯XX,安徽XX律师。

被告:张XX,男,1991年5月4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杨X,安徽XX律师。

原告杨XX与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杨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准予原告杨XX与被告张XX离婚;

2、依法判决婚生子女由被告抚养;

3、依法分割双方名下共有房屋;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张XX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杨XX与被告张XX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2014年4月4日登记结婚,于2014年4月11日生女取名张X于2016年7月18日生子取名张X。由于婚前双方了解不够草率地结婚,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合无法沟通,被告经常对原告不管不问,故原告于2021年向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原被告至今已分居两年多时间,夫妻感情确实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综上原告杨XX向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支持诉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一致协议如下:

一、原告杨XX与被告张XX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张X、婚生女张X由被告张XX抚养,被告张XX不要求原告杨XX支付抚养费,原告享有探视权,被告有协助的义务;

三、夫妻共同财产位于六安市淠河路以东柏庄春暖花开XX双方一致同意赠与婚生子张X,在该房屋具备过户条件起10日之内,原告杨XX与被告张XX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四、双方就本案无其他纠纷;

五、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杨XX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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