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晓东律师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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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去世后,可以更改共同遗嘱吗?

发布者:潘晓东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3年02月24日|分类:婚姻家庭 |318人看过

一、案情介绍

       王先生与张女士婚后育有两子。2021年2月,王先生与张女士在两名见证人的见证下共同订立了遗嘱,将共同所有的一套房屋全部留给次子继承,与长子无关。王先生、张女士以及两名见证人均在遗嘱文件上签字,并注明了年、月、日。

       2022年7月,王先生因病去世。之后,张女士在两名见证人的见证下,又以录音录像的形式重新订立遗嘱,将上述房屋全部留给长子,与次子无关。那么,在张女士离世后,这套房屋究竟该由谁继承呢?

二、律师解答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化良辉律师认为,王先生去世后,张女士只能对这套房屋中属于自己的份额进行处分,对于属于配偶的另一半份额,则无权通过修改共同遗嘱重新处分。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本案中,王先生与张女士共同订立的遗嘱,以及王先生病故后张女士再次订立的遗嘱,均符合遗嘱的法定形式,具有法律效力。不过,第一份遗嘱系夫妻共同订立的遗嘱,处分的财产是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王先生离世后,张女士无权处分该房屋中属于王先生的部分,相关房屋份额应由次子继承。张女士另立遗嘱,只能将自己的一半房屋份额交给长子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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