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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销合同中的类型和区别以及注意事项?

作者:王玲律师时间:2023年10月2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24次举报


 

很多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会选择成为经销商的形式,一方面借助上游供应方的名气、资源、销售渠道,另一方面也借助其品牌效应。这一类经销协议其实比较常见,但其不属于民法典规定的有名合同,那么这一类协议到底属于什么性质的合同呢?不同类型的合同之间有什么区别?在订立这类合同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一、经销合同的类型

在司法实践中经销合同主要有四种性质的:

第一、买卖合同类经销协议

这一类性质的合同最常见的形式为授权商保证特定品牌的货物向该经销商专供,经销商保证在一定期间内完成一定的采购量。经销商的向下分销不受授权商的影响。简单来说,其实上游授权方与经销商的联系相对不紧密,授权方最主要的义务是提供货物,经销商主要的义务是付款,这一类合作模式更像买卖合同项下的合作模式。具体可参考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01民终5061号案件。

 

委托合同(代理)型经销协议

这一类合同中,授权商较之买卖合同类型的模式对经销商存在一定的“控制权”。实践中常见的表现形式为,授权商要求经销商所进的货物只能按照既定的价格在某个合同约定清楚的区域内进行销售。这一类经销协议中,经销商的利润并不直接来自产品转卖的差价,而主要源于价格折扣、年度返利以及经销商购买产品付款提货的信用额度等。简单来说,有的经销商甚至都接收货物本身,销售后直接由授权商指定的厂家进行发货等。具体可参考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02民终3176案件。

 

第三、特许经营型经销协议

这一类合同系一类特殊的有名合同,主要来自国务院颁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但是要注意,这一类合同的范围较为固定,主要针对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等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被特许人使用。这一类合同也在实践中也相对比较好区分,注意其限定条件即可。

 

第四、混合合同型经销协议

这一类合同比较像本文第一中买卖合同和第二种委托代理合同的综合,这种模式下任何一方的违约行为都有可能触碰到主合同义务的违反,形成重大违约、妨碍合同目的实现从而构成根本违约,导致解约和赔偿责任的产生。

综上,即便内容相似的经销协议在法律属性上仍然是存在差异,不同的合同性质和类型对解除合同等法律关系都有重大影响,建议在签订之前先考虑清楚所需合作的模式。

 

二、不同性质经销合同区别

这一部分笔者简要论述委托型经销合同、买卖型经销合同、混合型经销合同之间的区别,方便大家进一步了解和选择对应的经销模式

笔者将从七个方向向大家介绍这三类经销合同的区别:

  1. 核心价值

    就核心价值而言,委托型的主要是为了促进交易;而买卖型中主要目的是赚取利润;混合型一方面为了促进交易,推广对应品牌,同时也为了赚取利润,提供服务。所以,实践中,其实混合型经销合同比较常见。

     

  2. 利润来源

    就利润来源上,委托型主要靠价格折扣、年度返利等赚取,而买卖型主要是靠赚取商品差价;混合型则是价格折扣,奖励返利以及服务费等。

     

  3. 定价自主权

    就定价自主权上,委托型主要是由生产商或总经销商来定价,下游经销商是无定价自主权的;买卖型的是由经销商确定定价;混合型一般系生产商或总经销商指定一定的价格区间,经销商在该区间内自行确定销售价

     

  4. 所有权转移

    就所有权转移上,委托型一般是直接从授权商或者厂家给到最后的买家,经销商只是起到一个中间商的角色;买卖型的一般是所有权会先转到经销商手上;混合型的一般是两个环节,即由经销商完成对终端的销售,办理生产商或者总经销对经销商的转移,再由经销商对最后下游的转移。

     

  5. 合同条款

    在合同条款方面,委托型的关于产品价目表、结算货物交付基本是模糊处理的;而买卖型合同对于这类条款会进行明确约定;对于混合型关于价格政策、市场占有率、市场推广等等条款都会约定清楚。

     

  6. 风险承担

    在风险承担上,委托型的经销商一般不承担什么风险;买卖型由经销商承担风险,混合型中经销商也承担风险。

     

  7. 适用的法律规定

    一般来说,委托型的适用委托合同的相关规定;买卖型适用买卖合同相关规定;混合型则是混合适用,一方面适用委托合同另一方面也适用买卖合同相关规定。

     

    三、签订经销合同时注意独家经销权

    在订立经销合同时,一定要注意是否为独家经销,先看一个简单的案例:

    20227月王某和某吉祥公司签订《经销协议》,约定王某系某吉祥公司名下一款罐装啤酒的经销商,在该区域范围内,王某可以对该款啤酒进行销售。但是202210月,王某在销售过程中,发现该地区中出现了非王某渠道售出的该款啤酒,王某联系某吉祥公司发现该公司又与李某在该区域订立了《经销协议》,约定李某系该地区经销商。后王某认为该公司违约,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在诉讼过程中,法院进一步审理查明该公司与王某签订的《经销协议》是否为独家经销。虽然双方在前期的磋商洽谈中多次提到仅允许王某在该地区进行销售,但是合同订立时并没有对此进行进一步明确,即没有禁止该公司再授权给其他人在同地区进行销售。且合同中明确提到前期销售的承诺以及洽谈时的内容不可成为合同中的一部分,最终需以合同文本为准,在该案件中,最终法院并没有支持王某的诉求。

    通过上述案例,大家应该能初步理解独家经销权的表现形式和重要性了吧?一般来说,独家销售代理权一般是约定在某个地区只允许一家经销商进行经销,结合最高院( 2018 )最高法民再 82 号经典案例,笔者归纳总结独家销售代理权一般具有以下特点:

    一、代理身份不得随意变更,即被授权经销方的身份相对稳定

    二、具有特定的地域性,独家代理通常会限定一定的区域;

    三、代理具有期限性,即独家代理一般会约定固定的代理期限,期限届满后可再续签合同;

    四、具有目标的明确性,独家代理合同通常给代理方设置一定的工作目标,完成目标方可续签代理合同;

    五、违约赔偿具有惩罚性,区别于普通代理,独家代理合同中一方违约会有明确的赔偿约定,且该约定带有一定的惩罚性。

    大家在订立经销类合同时一定要弄清楚是否为独家经销,避免出现在后续销售过程中出现窜货等等影响销售的情况,在订立时要谨慎,最好要求系独家经销。

    以上便是经销合同的类型及区别还有签订时要注意的事项,大家除要了解清楚以上法律知识,还应当在订立前仔细阅读合同文本,避免出现歧义或者忽略细节。

     

     

     


王玲律师,苏州市律师协会会员,苏州大学法学学士,现执业于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擅长领域:买卖合同纠纷、合同起草、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苏州
  • 执业单位: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520********20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