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是在企业日常经营中还是企业财富传承里,有一类常见的合同类型容易被大家忽视,就是本文要聊的赠与合同。
首先需区分“赠与合同”与“赠予合同”。笔者发现司法实践中很多人都会混淆两者,其实两者之间是不一样的。两者最主要的区别是法律上并没有”赠予合同”这个概念,法定的合同类型为“赠与合同”;另一方面,赠与一般需要双方当事人有一致的意思表示方能成立,而赠予更多偏向于单方的给予,不需要对方接受。所以,大家千万不要再混淆两者了,在法律意义上,只有“赠与合同”。
其次,聊一聊赠与合同的概念。这个概念在上文多少有提及,根据《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一般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与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这里笔者提示大家注意三点:
第一、赠与人赠与的是自己的、合法的财产。举例来说,小王要把车送给小李,小王要送的这辆车必须是登记在小王名下,属于小王合法的个人财产方可赠送给小李。
第二、赠与合同有无偿性,简单理解就是免费。但是这是不是意味赠与人不能提条件?结论是否定的。法律并不禁止附条件的赠与,该类附条件的赠与系附义务赠与合同。在这一类合同当中,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三、赠与合同的成立,需要受赠人表示接受该赠与行为。这和大家日常生活所理解的可能有一定出入。举个例子来说,小王为了追求小李,出于倾慕和求偶目的赠送小李一套房,那么当小王做出要赠与小李房子的这个承诺后,赠与合同就生效了吗?
结论是否定的,一方面小李如果表示拒绝,那么这个赠与合同就完全无法生效了。法律上其实赋予了受赠人一定的选择权,这也比较好理解,法律不能强人所难。另一方面,赠与财产如果涉及需要依法登记或其他手续的,都需要办理对应的手续。在刚刚举的送房子例子当中,双方需要到所在地房管局办理房产转移登记手续后,赠与行为才算完成,这点很重要,很多赠与都是口头或仅仅签订合同未交付标的物,本质上该赠与行为并没有完成。
本文笔者简单讨论了赠与合同的赠予的区别,同时介绍了赠与合同的概念及性质,下一篇笔者会更进一步讨论赠与合同的撤销。如有更多法律咨询,请联系苏州王玲律师(18896994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