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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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同合规:中介合同中“反跳单”条款如何约定

发布者:王玲律师|时间:2022年08月22日|分类:房产纠纷 |1538人看过



上一期文章聊完中介合同反跳单条款的效力问题,相信很多人对该条款的效力有了一定的认识和了解。这一期笔者针对中介合同中反跳单条款合同文本的约定和注意事项展开论述。

 

第一,反跳单条款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被法院以格式条款无效的理由进行驳回。因此,在中介合同文本中,对于反跳单条款的约定需要避免因格式条款效力问题而被否定。关于格式条款部分注意以下两点:

1、在订立条款阶段,作为提供中介文本一方的要注意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因为如果是因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2、格式条款文本部分,由于反跳单条款是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在这一部分内容上,要针对性对这部分条款在文本上进行一定的字体加粗或加上横线。总而言之,对这部分条款在文本设计上一方面要放在醒目的位置,重点提示对方注意,避免后期委托人主张对此不知情。

 

第二、细化对于“跳单”行为的界定,即对违约行为的界定,在中介合同中,对于跳单行为的界定包括两部分:

一方面是对于什么时候属于中介人已经提供服务的界定。该界定应当包括提供服务的类型或者服务的时间。打个比方,在房屋买卖中介合同中,自合同签订后或第一次带看开始视为开始提供服务;再比如在企业并购中介合同中,自中介人第一次提供目标公司的信息开始视为提供服务等等。要根据不同的合同类型进行明确约定。

另一方面是对于委托人行为的界定。即什么时候视为委托人已经存在跳单行为。比如在房屋买卖中介合同中,一般是委托人与其他中介公司或原房主签订合同后,视为委托人跳单完成。概括来说,可以从中介人在中介合同中的报酬请求权不可能再实现来辅助判断。

 

第三、明确跳单行为发生后的违约责任。常见的中介合同中该违约责任通常体现在违约金。很多中介合同会直接约定由委托人承担本应该在居间服务成功后支付的全部中介费。律师要提示各个企业,在司法实践中,该违约金的高低通常要取决于对方违约行为对另一方造成的损失进行判断,法院在裁判时遵循的是损失填平原则。

以上就是中介合同中反跳单条款约定时需要注意的几个方面,建议各个企业最好委托专业的律师出具有针对性的专业合同文本,以便更好地促进交易和规避风险。如有更多法律问题,请联系苏州王玲律师(18896994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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