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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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同合规:注意!格式条款使用不当,可能有两处法律风险

发布者:王玲律师|时间:2022年07月15日|分类:合同纠纷 |1900人看过


上一期律师简单地向大家介绍了格式条款的概念和订立格式条款时注意事项。本期文章将着重对格式条款使用不当可能导致的两个后果进行分析,让各企业在使用格式条款时能少踩坑、不走弯路。先看最高院发布的一起典型案例:

 

一、案例引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案例:邬某诉某旅游App经营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邬某通过A公司经营的旅游App预定境外客房,支付方式为“到店支付”,订单下单后即被从银行卡中扣除房款,后邬某未入住。邬某认为应当到店后付款,A公司先行违约,要求取消订单。A公司认为其已经在服务条款中就“到店支付”补充说明“部分酒店住宿可能会对您的银行卡预先收取全额预订费用”,不构成违约,拒绝退款。邬某将A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退还预扣的房款。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到店支付”的通常理解应为用户到酒店办理住宿时才会支付款项,未入住之前不需要支付。即使该条款后补充说明部分酒店会“预先收取全额预订费用”,但对这种例外情形应当进行特别提示和说明,如果只在内容复杂繁多的条款中规定,不足以起到提示的作用,A公司作为预定服务的提供者应当承担责任。最终,法院支持邬某退还房款的诉讼请求。

 

二、格式条款设置不当带来的两种后果:

通过上文案例,想必大家都能发现格式条款使用不当时,该条款不仅不能起到豁免自己部分责任的设置初衷,反而引发不必要的争议与诉讼。那么格式条款设置不当会带来哪些后果呢?

 

(一)该格式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企业在拟定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自己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应当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开篇所提到的案例正是因为网络消费格式条款中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内容存在例外情形时,企业没有以显著方式进行提示,进而导致该格式条款被法院认定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二)该格式条款无效

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主要规定在《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除了常见的合同无效情形,格式条款中主要有两种情形导致格式条款无效:第一、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第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三、律师建议

第一、企业在拟定格式条款时,明确树立公平公正原则。企业在拟定格式条款时,可根据自身利益将天平适当倾斜,但不可不合理地排除、过分限制对方主要权利,否则该条款有无效风险。

第二、企业在拟定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自己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应当充分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如果是网络格式条款,文本上要重点、单独标注,字体上要放大、加粗,充分提示合同相对方。如有更多法律问题,请联系苏州王玲律师18896994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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