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立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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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减刑、假释

作者:张立军律师时间:2023年09月19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94次举报


减刑

案情描述

罪犯甲某伙同他人生产“瘦肉精”销售至多个省市,给广大消费者身体健康及生命财产造成严重危害,并致公私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非法所得共250万元,甲某个人得160余万元。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人民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甲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服刑三年后,执行监狱以罪犯甲某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人民法院报请将其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高院经审理查明,罪犯甲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获表扬1次、记功1次。

案例分析

本案法院认为,罪犯甲某虽有悔改表现,但其所犯罪行严重,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及社会影响巨大,应从严控制减刑,遂依法作出对甲某不予减刑的裁定。

减刑的前提是罪犯有悔罪表现,且不再对社会造成威胁,但是甲某的行为并没有表现出以上条件,所以法院不予减刑在情理之中。

假释

案情描述

罪犯甲,因犯招摇撞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判决生效后交付监狱服刑。甲服刑一年零九个月后,监狱提出其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假释。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罪犯甲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积极改造,获得表扬1次,记功1次。另查明:(1)司法局出具的《社会调查评估报告》证实,甲家在农村,父母常年身体不好,家庭经济条件困难,其本人及家人平常无不良嗜好,与邻居关系相处和睦。其居住地村委会、邻居及其家属均表示愿意协助对其进行监管教育。(2)刑事判决书及谅解书证实,甲虽在犯罪中骗取他人一定数量的钱款,但案发后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全部退还所骗款项,取得了被害人谅解,社会影响不大。(3)甲具有较高文化程度,假释后有能力凭借自身的劳动获取生活来源。

案例分析

本案中可以看出,甲确有悔改表现,且假释后再犯罪的可能性较小,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法院在充分听取有关方面代表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对甲作出准予假释的裁定合情合理。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一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

《刑法》

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第八十二条 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第八十三条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第八十四条 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第八十五条 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八十六条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张立军,中共党员,军转律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法学会会员。近20年的从军经历培养出精益求精、追求卓越的意志品质,工作...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吉林-四平
  • 执业单位:吉林吉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220320********63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交通事故、民间借贷、工程建筑、刑事辩护、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