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立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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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名其妙“被不良征信”该如何维权

发布者:张立军律师 时间:2023年12月06日 75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回放】

2020年,张三在办理贷款业务时,被告知存在不良征信记录,贷款请求无法受理。张三经查询个人信用报告确实显示存在不良记录,以及数据发生机构和银行信息。张三没有产生信用不良记录的行为,认为某银行将张三列为不良记录存在错误,诉至法院要求某银行为其恢复实际征信情况,赔偿损失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法院认定】

经鉴定,案涉贷款凭证上“张三”的可疑签名笔迹不是张三本人亲笔书写,某银行依据凭证上的签名将张三列入失信人名单,侵害了张三的名誉权,应采取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

【法院判决】

被告某银行立即将张三列入失信人名单的不良记录予以删除;被告赔偿张三经济损失、鉴定费及律师代理费;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张律师评析】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被错误录入征信系统、放任错误征信信息持续存在的行为,侵犯了民事主体的正当合法权益,银行等专业机构存在审核不严过错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要求恢复名誉并赔偿损失。

张立军,中共党员,军转律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法学会会员。近20年的从军经历培养出精益求精、追求卓越的意志品质,工作...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吉林-四平
  • 执业单位:吉林吉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220320********63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交通事故、民间借贷、工程建筑、刑事辩护、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