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雷律师 时间:2022年12月05日 26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长春市殡葬服务中心辩称,首先我方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原告的诉请中并未要求我方承担还款义务,且我方协助法院执行是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法定义务,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权利是一种公权力,而合同义务是民事主体之间的约定义务,合同一方要求相对方履行合同义务的相对权利是一种私权利,所以合同义务不能对抗法定义务,我方在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即负有不得向其债权人即被告履行义务的法定义务,否则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外,人民法院亦可追究其妨害执行的责任,所以我方无需向原告承担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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