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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用工中,劳动者发生工伤谁担责?

作者:于凌波律师时间:2024年02月05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56次举报

解析


本案中,周某原是酒店服务人员,又被安排至商超企业工作,这种工作模式被称之为共享用工。这种用工形态并不改变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归属。换言之,周某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还是酒店,只是周某被借调至商超企业工作。


  所以本案中周某在商超企业工作中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所属单位即酒店应为他申请工伤认定,商超企业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果酒店没有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为周某申请工伤认定,周某也可以在1年内自行申请工伤认定。

  值得一提的是,在共享用工工伤风险责任的分担问题上,如果两家单位之间有相应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各自承担责任。但是这种约定,并不阻碍周某向酒店主张应由其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图片

结论


  周某可以要求酒店为其申请工伤认定。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于凌波,女,曲阜师范大学法学学士,自2017年至今执业于成立30余年的山东华田律师事务所。自执业以来,秉承“做律师先做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威海
  • 执业单位:山东华田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1020********39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