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继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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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走孩子并不是获得孩子抚养权的事实依据,说理理由.

发布者:闫继朋律师|时间:2023年10月07日|分类:婚姻家庭 |190人看过


孩子是父母的希望。即使选择了离婚,但是对于孩子,很少会有父母真正舍得下。由于离婚后,需要在父母中选择一方作为子女的直接监护人,直接行使抚养权,一些担心无法获得抚养权的父母想要通过“抢孩子”“藏孩子”的方式提高获得抚养权的机率,这样的违法行为严重侵害了父或母对孩子合法的监护、抚养、探视的权利,且给未成年孩子的成长造成不利影响,应予禁止。


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应秉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利益原则,以是否影响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作为考量的关键因素,如果行为人一旦被认定存在类似的违法行为,法院将充分发挥判决对社会价值的导向作用,判决由无过错方获得孩子的抚养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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