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倪文波律师 时间:2023年09月20日 120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Z先生在某年4月租赁一套房屋,当日缴纳30余万元租金,约定6月初入住。4月中旬通知出租方由于距离原因不再居住,要求解除合同。出租方不予退还租金并且要求Z先生承担违约责任。庭审中Z先生准备了充分证据证明未对出租方造成任何损失,并且未交接钥匙。法院经审理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租金合同,出租房退还Z先生租金,并且支付相应的资金占用费。 法院观点: 租赁合同的解除包括法定解除和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中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也可以解除合同。在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中,签订合同最好采用书面形式,并对违约责任等条款予以约定,最大限度保障自身权益。承租人在租赁期届满前不想承租时,应提前告知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意愿,使得出租人有时间另行出租该房屋,避免房屋空置造成的预期利益损失。 否则,因擅自解除合同导致的房屋空置期内的租金,一般不予退还。如双方都同意解除房屋租赁关系后,一定要办理正式的退租手续,对租赁相关事宜进行详细商定,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