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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侵害合法权益,如何救济?

作者:何芳律师时间:2023年02月0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582次举报


当行政行为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时,维护自身权利的途径一般有两种: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受理、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简言之,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适用司法程序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在原告起诉后,被告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递交证据。不提供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法律规定

《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当事人也可以就涉案争议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也就是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法律规定

《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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