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公司与股东人格混同,股东承担什么责任?
答:公司与股东人格混同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的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当某公司的股东被认定与公司人格混同,那么该股东,不再以自己认缴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而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自2018年10月26日起修正施行)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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